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29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森林法》,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请结合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相关时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设定。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组织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可代履行,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其中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可参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可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行政相对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省林业局衔接现行政策,修订出台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了采伐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采伐技术规程是指导全省实施采伐活动的技术指南,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持续加强采伐办证管理,严格管理公益林、天然林采伐,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促进全省森林持续经营和合理利用。五、持续加强林木采伐监管    各地要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林木材采伐审批后监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采伐作业加强指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调查设计内容实施采伐;对采伐更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保质完成伐区更新;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森林督查,及时发现整改违法违规采伐问题。六、做好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启用工作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12月1日启用,为做好衔接工作,旧版采伐许可证可使用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以后,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各地要组织好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运用和新版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本文件发布后立刻生效。原鄂林规范[2020]125号自动废止。 附件:1.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2.《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29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附件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11.27.docx采伐技术规程(附件2).docx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森林法》,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请结合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相关时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设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组织验收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可代履行所需费用应成本合理确定,其中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可参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可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行政相对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省林业衔接现行政策,修订出台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了采伐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采伐技术规程是指导全省实施采伐活动的技术指南,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持续加强采伐办证管理严格管理公益林、天然林采伐,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促进全省森林持续经营合理利用。

五、持续加强林木采伐监管

    各地要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林木材采伐审批后监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采伐作业加强指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调查设计内容实施采伐;对采伐更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保质完成伐区更新;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森林督查,及时发现整改违法违规采伐问题。

六、做好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启用工作

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于2020121日启用,为做好衔接工作,旧版采伐许可证可使用至2021630日,202171日以后,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各地要组织好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运用和新采伐许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本文件发布后立刻生效。原鄂林规范[2020]125号自动废止。

附件:1.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2.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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