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见附件1)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结合我市实际,对《经办规程》部分规定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
新增(变更)医药机构申请时间为随时申请。
(二)受理与评估
1.出具受理回执次月进行评估。将医疗机构需提供的“配合评估材料清单”细化为《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附件2)、《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附件3);
2.各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可采取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住院医疗机构采取现场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内容见附件4、5);
3.变更医药机构评估不合格的,自评估之日起,暂停医保结算,整改一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资料,待次月评估合格后恢复医保结算。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宜医保规〔2020〕3号)、《关于对新增(变更)定点医药机构部分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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