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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2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见附件1)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结合我市实际,对《经办规程》部分规定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

  新增(变更)医药机构申请时间为随时申请。

  (二)受理与评估

  1.出具受理回执次月进行评估。将医疗机构需提供的“配合评估材料清单”细化为《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附件2)、《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附件3);

  2.各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可采取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住院医疗机构采取现场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内容见附件4、5);

  3.变更医药机构评估不合格的,自评估之日起,暂停医保结算,整改一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资料,待次月评估合格后恢复医保结算。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宜医保规〔2020〕3号)、《关于对新增(变更)定点医药机构部分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

  2.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

  3.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

  4.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

  5.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表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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