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民政执法,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由民政执法主体机构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股室承办,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第五条执法过错包括错案和过错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况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下列情况为过错行为: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
(六)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依法不受理而受理的;
(九)出具错误鉴定或证明的;
(十)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民政执法过错的认定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县民政部门执法过错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过错责任追究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有权认定过错的机关提出。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承办股室对于受理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民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及过错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寅任。
第十二条由于民政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再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民政执法单位和民政执法人员,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在15日内复审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