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我市项目建设,积极筹集安置房房源,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良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我市实行选购商品房作为房屋征迁安置房房源。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商品房房源募集
1.商品房房源募集责任主体为宜都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房源募集程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募集公告向城投公司提交参选方案,城投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选房源的品质、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估,经市住建局组织会审后,报市商品房房源募集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议价。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城投公司与入选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选购意向协议》,纳入房源库。
3.参选房源应符合条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市场信誉良好,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房屋工程审批要件齐全,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则上应为现房或准现房,若属于预售商品房的,计划交付入住时间应符合项目安置时限要求;所在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房屋质量合格;无查封、扣押、抵押及不动产权属争议等情形;募集公告中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房源募集成本控制价经市政府审定后用于房源募集和安置核算,执行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对控制价进行实时调整。
(二)关于安置选房流程
1.建立选房系统。城投公司建立安置房选房系统。入库房源以控制价为标准划分为安置房房源库和备选房源库,按小区、楼栋、楼层、面积、户型等分类展示。安置房房源库供被征收人按安置政策自主选房,备选房源库用于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选房需求。
2.选定安置房房源。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按征迁安置政策,指导被征收人在安置房选房系统中选房安置。被征收人确定房源后,与征收实施单位、所选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三方签订《房屋安置合同》,被征收人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城投公司缴纳房款差价,并办理交房手续。
3.办理房款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源选购意向协议》《房屋安置合同》与城投公司签订《安置房房源采购合同》,办理购房款结算。
4.完成产权登记。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
三、名词解释
1.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
2.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3.房源募集成本控制价: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年度当地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等因素确认,经市政府审定,主要用于采购商品房房源和征迁安置核算的控制价。
四、其他说明
相关政策请咨询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717-4828505(工作日)
0717-4822876(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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