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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08
一、起草背景年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鄂办发号),要求以亩产论英雄倒逼寸土生寸金执行更集约的空间规划管控,推进更高效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落实更可持续的土地供给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当政办发号)对相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鄂办发〔2021〕13号),要求以“亩产论英雄”倒逼“寸土生寸金”执行更集约的空间规划管控,推进更高效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落实更可持续的土地供给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当政办发〔2020〕14号)对相关产业项目投入产出的标准不够明确,在服务“百强”冲刺目标和“强产、兴城、植文、聚人”发展战略方面,存在政策不全的问题,导致“亩产论英雄”的政策导向不够清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项目招引质效不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删除了原政策中的优秀高管团队奖励及企业用工扶持,新增科技创新奖励、人才引进扶持、高效用地奖励、重大项目扶持以及金融支持。总体框架依旧按照十条拟定,分别是:

  第一条:基础设施扶持。此条对原政策对应内容进行修改,对比原政策,突出了“亩产论英雄”政策导向,明确化工项目以及非化工项目入园投入产出标准,土地优惠地价统一确定为8万元/亩,对超过优惠地价的部分,由原来的开工后50%、投产50%后分两次奖扶修改为开工后50%、投产后30%、税收达标后20%分三次奖扶,并将行政服务性优惠政策整合其中。

  第二条:税收贡献奖励。此条对原政策对应内容进行修改,将人才税收政策划至单独的人才政策中,分为四条: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对比原政策,将奖励门槛提高为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且亩平年税收达到15万元及以上(租赁厂房的年税后达到100万元且达到150元/㎡)。

  2.契税、耕地占用税奖励。与原政策相比无变化。

  3.盘活存量奖励。此条与原政策无变化,保留政策主要为推动闲置厂房再利用。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励。此条为新增内容,整合当阳市最新科技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当办文〔2022〕5号),对入选省高企“百强”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入选“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四条:人才引进扶持。此条对原政策对应内容进行修改,增加年纳税500万元奖励条件,将奖励标准由90%提高至100%,整和“1+3”人才政策。

  第五条:高效用地奖励。此条为新增政策,增加多层厂房建设奖励,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整合原政策租赁厂房内容,租赁厂房享受政策的条件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改为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强度达到300元/㎡。

  第六条:强企名企补助。此条对原政策对应内容进行修改,对比原政策增加了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以及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条件。

  第七条:重大项目扶持。此条为新增政策,分为4条: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原政策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相比原政策,明确了建设期24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年实际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4%~6%,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

  2.支持重资产建设(厂房代建)。此条为原政策为第四条支持重资产建设,将门槛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提高至20亿元(农产品加工项目为5亿元),明确5年内回购条件,增加按市场化原则操作的合作要求。

  3.物流补贴。此条为新增内容,增加物流补贴平衡物流运输劣势。

  4.“一事一议”政策;此条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修改,将门槛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提高至10亿元,方便对特别优质的项目灵活把握招商政策。

  第八条:金融支持。此条为新增政策,分为4条:

  1.企业融资支持。主要为增加我市金融支持项目的模式。

  2.股权投资支持。此条为原政策第七条股权投资扶持政策,增加国有企业尽调可行前置条件。

  3.基金扶持。明确了我市基金支持的具体标准和模式。

  4.上市(挂牌)奖励。此条整合《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当政发〔2022〕1号)拟定。

  第九条:外商扶持政策。此条为新增政策,主要考虑我市实际利用外资不高,进出口总额与经济强市、冲刺全国百强县市地位不匹配的问题,出台目的在于吸引外资投资,增加外资外贸在经济结构中的占比。

  第十条:中介招商奖励。此条为原政策第十条鼓励中介招商政策修改版,对照原政策,要求项目最低投资为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通过税收核算奖励资金,按照投产后三年内最高纳税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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