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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06 加入收藏
一、政策背景年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号,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此三类住房保障措施为我国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年月,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

  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此三类住房保障措施为我国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抓手。2021年11月,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将宜昌市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6个重点城市之一,纳入试点范围,并延伸到各县市区。

  二、政策落实的必要性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宗旨是推动职住平衡,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任务是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政策补贴,同时对其建设、出租、运营进行监管。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或社会主体。建设单位一般为建设用地或改造房屋的产权单位或经产权单位委托建设的单位。营运单位一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运营管理的单位。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用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需求。新市民主要是非远安户籍在远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青年人主要是在远安县内稳定就业或创业且不满35周岁的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主要是参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从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申报强调“以需定供”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项目需在建成后完成分配达到90%,方能享受补助资金。

  三、政策依据

  1.《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51号);

  2.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3.《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

  四、政策落实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建设”问题。主要明确了项目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流程等三个方面。

  二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保障”问题。主要明确了保租房的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等三个方面。

  三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部门职责”问题。通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来进一步保障该项政策落实落地。

  该通知文件说明事项是充分结合我县实际,在《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事项,其余事项依市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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