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
1.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二条规定: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2.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一条
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2.税额标准: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政办发〔2007〕37号)规定:一等土地5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3元/平方米、建制镇土地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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