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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保租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保租房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营(一)项目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保租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保租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租房项目的申报和建设运营

  (一)项目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

  保租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

  1.投资主体。是指拥有土地、房产等产权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及其委托的其他投资建设主体。

  2.运营主体。是指保租房建设主体或受建设主体委托进行运营管理的其他单位或市场化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所有拟申报保租房的项目应拥有相关产权证,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为准。同时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新建项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51号)以及《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要求执行。

  改建项目:拟通过改造实施保租房项目的房屋应满足设计结构使用年限剩余8年以上,且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报告;乡村教师周转类保租房项目不作套数及面积要求,其余改造类的保租房项目建设规模应不少于2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项目申报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2.初审: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3.联审:对初审合格的保租房项目由县住建局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城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4.认定:对通过联合审查的保租房项目由县住建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于建设单位。

  二、保租房的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租金标准

  (一)建设标准

  保租房应全装修交付。应合理设置厨房、卫生间等生活区域,并配备相关设施;应配置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沙发衣柜床等家具、空调冰箱热水器等生活类电器以及通讯网络等)。

  (二)保障对象

  保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有以下6类:

  1.新市民。指非远安户籍来远安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稳定就业人员即与远安县内务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服务期限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等具备法律效益的用工合同,下同)的人员;创业人员即在远安县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证书的人员。

  2.青年人。指在远安县内稳定就业或创业且不满35周岁的人员。稳定就业和创业解释同上。

  3.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指在远安县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自主创业人员。(参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约定的9类22项)

  4.保租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员工。指与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主体签订就业协议或确定委派关系的员工以及法人。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无需劳动合同,以组织部门认定的工作关系为准。

  5.园区企业员工。指与远安县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确定委派关系的员工以及法人。

  6.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员工。指与拥有保租房项目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确定委派关系的员工以及法人。

  (三)租金标准

  保租房租金标准由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报物价部门备案审批,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金市场价的90%,不低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保租房工作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远安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预测保租房需求、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等;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及对上争取;负责保租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行业监管;负责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负责组织保租房项目联合审批;负责监督本县保租房运营管理(含人员资格准入退出)。

  2.县发改局。负责做好保租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指导建设运营机构确定保租房租金价格;负责配合做好保租房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3.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督促落实发展保租房项目用电支持政策。

  4.县财政局。研究落实保租房项目财政支持政策。

  5.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研究落实保租房项目土地支持政策和项目规划审批;负责对申报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有产权住房信息进行核查;负责配合做好保租房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保租房出租、运营的监管工作。

  7.县税务局。负责研究落实保租房项目税收支持政策。

  8.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落实保租房项目金融支持政策。

  9.县城管局。负责保租房项目建设、管理中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保租房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10.县审计局。负责对保租房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审计,确保政府投资落到实处。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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