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姚家港化工园内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防止砂石资源流失,更好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砂石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范围
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是指姚家港化工园区内经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及批准建设的附属工程范围内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富余砂石(土)资源。
二、管理权限
(一)砂石(土)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砂石(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砂石资源所有权。
(二)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富余砂石(土)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市国有独资企业湖北姚家港绿色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化集团”)统一经营管理,优先满足和保障市内重点项目建设,处置富余砂石(土)资源所产生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收益。
(三)未经批准或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以建设工程为名开采砂石(土)属非法采矿行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矿行为、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砂石(土)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管理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合理利用承担主体责任。经批准项目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超工程设计范围的破坏性挖掘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得将富余砂石(土)资源投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获取利益,在施工前需编制《资源综合利用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
(二)属地政府及枝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职责:对于姚家港化工园区已完成征收的区域由枝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未完成征收的区域由属地政府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使用砂石(土)资源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砂石(土)经营行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将发现的非法使用项目建设砂石(土)资源及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核定《资源综合利用报告》中资源数量和质量。
(四)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严禁越界采挖行为,监督砂石(土)资源的使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处置。
(六)公安部门职责:对砂石(土)资源使用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七)港化集团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富余砂石(土)资源的经营和管理,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
(八)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对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编制《资源综合利用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
(二)枝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属地政府对《资源综合利用报告》备案。
(三)港化集团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报告》组织实施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配合力度。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配合支持力度,在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等方面把好政策关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全市砂石(土)资源科学规范利用。
(二)提高资源收益。港化集团要切实发挥国有企业优势,履行国有企业担当,实行精细化管理。项目施工和环境治理要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切实提升生态环保和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努力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三)打击违法犯罪。属地政府及枝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私采乱挖、越界开挖以及借用工程建设之名盗采砂石(土)行为及时发现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资源行为。
(四)延伸产业链条。将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砂石集并中心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砂石集并中心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做好砂石堆放、加工和运输管理工作,实现集约化运营,切实减少环境破坏,延伸砂石产业链条, 提高经济效益。
六、其他
(一)在全市其他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富余砂石(土)资源的经营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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