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1、农田水利设施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已纳入湖北省对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考核内容。
2、根据《湖北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文件要求,到2021年,我县要出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的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水平。
3、从本世纪初取消农村“两工”和“三提五统”后,镇村两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组织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重建轻管的现状依然普遍存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工程良性运行的突出短板,亟待出台管护办法,明确责任,建立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
二、出台目的
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三、目标任务
《办法》分总则、管护方式、管护标准、管护资金、工作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24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工程设施的范围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
1、水库、堰塘、泵站等小型水源工程;
2、灌溉、排涝渠系及建(构)筑物、计量设施等;
3、管灌、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全县已统计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有小型水库8座,堰塘33处,泵站45处,蓄水池598座,渠道227.05km。
(二)明确了工程管护在建章立制方面的标准要求和实体工程的管护标准。
(三)明确了管护资金来源与农业灌溉水费水价。管护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管护单位收缴的农业灌溉水费及受益主体自筹资金。
(四)明确了管护原则: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群专结合的原则。
(五)明确了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村供水公司或成立乡镇级农民用水协会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理,各村(居)可成立分会或直接向乡镇管护单位推派管护员。有条件的村(居)也可独立成立用水协会进行管理。
(六)明确了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工作职责。
四、注意事项
1.管护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
2.管护标准:以正常运行为主要目的,各种水利设施有不同明细标准。
3.管护资金:以自筹和以奖代补为主,本着“节水优先”原则,树立水商品意识,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步建立节水奖励和超额用水加价机制。
4.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直部门和镇、村各自不同职责。
5.责任追究:明确了哪些行为要追究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条例无关键词诠释和新旧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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