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栏目: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8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日期:2023-02-28 09:53来源:国家民委网站责任编辑:宜昌市民宗委阅读量:民委发〔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
民委发20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增进了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激发了全社会共同团结奋斗、共创美好生活的热情,有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等283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希望被命名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探索更多经验、争取更大成绩,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按照新的测评指标体系,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创建工作要进一步突出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效作为核心评价标准;进一步突出分类指导,东中部和西部地区、各行业领域要立足实际、结合特点、因地制宜深化创建;进一步突出守正创新,在抓实抓好“规定动作”的同时,鼓励在“自选动作”上创新出彩,有形有感有效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汇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附件: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doc

                                             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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