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20〕55 号)要求,现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和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解决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更大力度的优化营商环境。
二、检查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
三、组织领导
办公室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治建设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和直属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安排、指导、协调、督查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四、抽查范围
宜昌市域内人防在建工程、人防竣工工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及项目安装质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警报设施、城区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五、抽查时间
2023年3月至12月。
六、抽查事项比例、频次和责任单位
(一)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6次,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人防工事维护站。
(二)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0次,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在建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工程科。
(三)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其中: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质量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为1次/年,对人防专用设备安装项目抽查比例为10%,检查频次1次/年,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工程科。
(四)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10%,抽查频次为1次/年,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工程科。
(五)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0次,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人防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六)对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6%,每年抽查6次,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检查对象为城区初级中学(非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法规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法规科为我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组织科室,要科学组织、周密计划,明确检查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有关要求,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实;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分工领域的抽查活动。
(二)规范监管行为。各科室、单位相关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频次和抽查比例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对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严禁违规操作。要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所有抽查检查结果要在2个工作日内在市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执法纪律,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抽查监管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注重结果应用。按“谁主管、谁组织,谁检查、谁录入,谁反馈、谁落实”的监管要求,检查结束后认真进行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检查结果。每次检查完成后3日内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归集检查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公示检查结果,实现随机抽查结果共享。同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问效,确保监管工作连续性和有效性。
宜昌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25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1号令,2020年3月1日施行)第4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2 | 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法规】《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12条第2款: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3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23条第2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规章】《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备案、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 |
人防专用设备安装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
4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2018年修订版)。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 |
5 | 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人防警报设施设点单位(非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35条第2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43号令,2011年5月23日公布)第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21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6 | 对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监督检查 | 对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监督检查 | 城区中学(非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省、市、县人防办 | 【法规】《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23条第4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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