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都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31
出台背景火灾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重要职能,依法加强对亡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是提升我市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背景火灾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重要职能,依法加强对亡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是提升我市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40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67号)等文件要求,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根据上级要求,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了《宜都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规定》共8章35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人员组成、调查内容、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明确了调查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的目的就是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和教训,并明确了四类适用和四类不适用的火灾事故情形。

  (二)明确了调查管辖层级。本规定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火灾事故的划分等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牵头,及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我市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了调查启动程序。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查范围和权限,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明确了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成,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并详细规定了各组工作职责。

  (五)明确了调查内容。除查明起火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重点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负有审查批准、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主要包括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五个方面责任。

  (六)明确了责任划分和追究。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名词解释(一)“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关注人群数量巨大、地市级以上(包含地市级)领导专项批示或持续关注、中央媒体追踪报道或 3家省级以上媒体予以报道 。

  (二)“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火灾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本办法中 15日以内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中超过 15日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