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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相关情形告知书
栏目: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15 加入收藏
为共同缔造良好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打造守法、诚信、规范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维护宜昌城区(含西陵区、伍家岗区、高新区、点军区、猇亭区,不含夷陵区)持证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为共同缔造良好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打造守法、诚信、规范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维护宜昌城区(含西陵区、伍家岗区、高新区、点军区、猇亭区,不含夷陵区)持证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含电子烟,下同)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九、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的理解和适用。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中的“一年内”是指:同一持证人第一次被处罚和最后一次被处罚是在365个自然日之内发生的,而非在某一自然年度内;处罚时间以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同一持证人第一次、第二次行政处罚案件均不涉及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且两次违法经营数额均在3万元以下、违法卷烟数量均在250条以下的,在第二次处罚后一律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至6个月、进行整顿,若第三次被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一持证人第一次、第二次行政处罚案件凡涉及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单项或合计数量未超过50条)、违法经营数额单次超过3万元、违法卷烟数量单次超过250条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第二次处罚后,一律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本《告知书》送达前后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

   本《告知书》送达前,发生的违法经营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数量不超过20万支的案件,按上述细化规定执行;发生的违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数量超过20万支的真烟案件,处罚完毕后一律暂停烟草专卖业务1至6个月进行整顿,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再因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律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本《告知书》送达后,除第三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需区分违法情节外,发生另外九种情形的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该持证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特此告知。

  请辖区内持证零售户和社会各界对本局的上述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

  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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