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附件:1.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
2.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4日
附件1
枝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
黄利红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陈 军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田炎林 宜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俊丽 枝江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姜媛媛 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温雪青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副股长
郭 飞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股长
李先婷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程云峰 枝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毛江华 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人
余爱东 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长胜 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斌 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志 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2
枝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鄂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由全市各行政机关业务骨干、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各界法律专业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若干人员组成。
第四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市司法局可以征求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市司法局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对需要征求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拟咨询意见的委员人数、委员名单、咨询时间和咨询方式等具体要求,并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逐级报市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咨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咨询问题需要保密的,承办人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向委员予以说明。
第七条咨询委员会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邀请3至7名委员参加。参加论证的委员人数应为单数。
采取单独咨询形式的,委员应提供个人签名的书面咨询意见入卷保存。采取召开论证会形式的,委员可以在会上口头发表意见,但应在会后3日内提供个人签名的书面咨询意见入卷保存。
第八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获得从事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相应报酬;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咨询委员会相关规定,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委员职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有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在被确定为咨询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四)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案件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或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三)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过案件代理人或者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四)本人或者近亲属在与咨询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五)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市司法局发现拟咨询的委员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咨询意见应当随案卷材料一并归档存入案卷,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会委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聘期五年。经续聘可以连任,由市司法局实行动态管理,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因案件办理,需要由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具体程序参照委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委员和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费用。具体由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标准及财税规定予以核发。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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