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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秭归县居住权登记工作方案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20 加入收藏
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居住权首次登记一)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合同约定设立的遗嘱设立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二)申

  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二)申请主体

  1.依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均为申请人。

  2.依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除公证遗嘱外,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或通过司法认定,书面确认遗嘱为生效遗嘱;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依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依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依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相关协议;

  (2)依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因司法、仲裁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审查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房屋用途是否为住宅;

  3.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情形。有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增加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登记的,应取得原居住权人同意;

  6.不动产权利人办理其他各类型登记时,导致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记载事项有变化的,居住权人应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等发生变化的;

  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其他情形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3)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查要点

  1.居住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与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一致;

  2.因延长居住期限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变更居住权的房屋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的,参照首次登记办理。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件等材料;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1.居住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居住权登记的注销。

  四、其他事项

  (一)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颁证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登记的,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三)登记收费

  居住权首次登记80元/件,居住权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不收费。

  附件:居住权合同范本(//img.xxgk.yichang.gov.cn/uploads/image/20230320/files/1679298456_915558.doc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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