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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31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5日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目标任务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重点对24条干支流、24个重点湖泊、2个重点水库,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分年度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清单的排污口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省其他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优先推进不达标水体汇水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二、系统溯源整治(一)全面深入排查。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的排污口分类登记,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建立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入河排污口问题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对通过雨洪口、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排查范围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二)统一命名编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排污口进行统一分类、命名、编码,确保“一口一档”。排污口主要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排污口分类。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三)开展水质监测。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查清污水状况。监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应作为溯源、整治重点。(四)深入溯源分析。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采用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工程机械、科技勘测、标识物示踪等方式手段,重点溯清入河(湖库)排污口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五)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州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六)推进分类整治。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未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的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设置的多个排污口、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七)强化源头截污。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强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市州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防止因雨水冲刷造成受纳水体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应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推进。(八)推进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设,应规范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严格监督管理(一)强化规划源头管控。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沿江取水口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规范设置。(二)严格设置审批程序。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受纳水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不达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和“一网通办”规定要求。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监测、排污许可证等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选择2-3个市(州)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各市(州)每年对不低于40%的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总排污口的25%。(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的整治攻坚提升行动专项指挥部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调度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省长江办、省河湖长办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力度,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并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推进部门协同。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23〕2号)精神,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截污治污和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部门,依责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依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监督指导;水利部门依责加强灌区排口、沟渠、排干、涵闸泵站排口等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田退水排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依责加强码头港口排污口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责加强监督指导。(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落实的日常监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加强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四)强化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各地政府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附件:湖北省干支流、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重点清单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5日

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重点对24条干支流、24个重点湖泊、2个重点水库,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分年度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清单的排污口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省其他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优先推进不达标水体汇水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系统溯源整治

(一)全面深入排查。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的排污口分类登记,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建立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入河排污口问题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对通过雨洪口、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排查范围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

(二)统一命名编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排污口进行统一分类、命名、编码,确保“一口一档”。排污口主要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排污口分类。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

(三)开展水质监测。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查清污水状况。监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应作为溯源、整治重点。

(四)深入溯源分析。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采用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工程机械、科技勘测、标识物示踪等方式手段,重点溯清入河(湖库)排污口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

(五)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州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推进分类整治。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未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的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设置的多个排污口、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七)强化源头截污。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强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市州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防止因雨水冲刷造成受纳水体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应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推进。

(八)推进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设,应规范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强化规划源头管控。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沿江取水口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规范设置。

(二)严格设置审批程序。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受纳水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不达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和“一网通办”规定要求。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监测、排污许可证等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选择2-3个市(州)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各市(州)每年对不低于40%的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总排污口的25%。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的整治攻坚提升行动专项指挥部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调度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省长江办、省河湖长办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力度,将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并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推进部门协同。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23〕2号)精神,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截污治污和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部门,依责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依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监督指导;水利部门依责加强灌区排口、沟渠、排干、涵闸泵站排口等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田退水排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依责加强码头港口排污口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责加强监督指导。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落实的日常监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加强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各地政府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湖北省干支流、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重点清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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