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04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局机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报县教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局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0〕3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报县教育局备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0〕3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教育系统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教育局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财政局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管理,制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权限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接受县财政局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条 各学区(集团,下同)对所辖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辖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审核、协助所辖单位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报批手续;

  (四)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汇总编报本学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县教育局汇总,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其他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原则,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要结合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九条资产配置应当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专用设备和车辆配置标准参照上级部门规定文件执行。配置的品种、数量不得突破其规定的上限标准。国有资产的更新应严格执行其规定使用年限标准,因特殊情况未达到使用年限标准的,应尽量维修,通过维修不能恢复其使用功能或修复成本高于新购现值确需更新的,由使用人说明原因,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先处置后更新。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按程序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根据内部控制履行审批程序,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严禁形成账外资产。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未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入库的资产,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调剂。国有资产调剂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由资产管理单位提出调剂方案,经县教育局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后进行调剂。涉及跨部门的国有资产调剂,需请示县教育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登记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对于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使用部门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部门,同时填制国有资产领用单,明确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领用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送达财务部门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国有资产一经领用,无论是否付款,必须及时入账,同步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录入登记。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统一购建、调剂、划拨的资产,各单位依据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资产划拨批复办理资产登记、账务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依据收据、捐赠清单,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

  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认固定资产,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或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基建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县教育局在各单位实施的基建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单位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登记固定资产,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可参考项目中标合同金额)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其他单位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项,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对外投资事项。单位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不论金额大小,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正式文件请示);

  (二)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出借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等其他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单位资产出租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底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涉及房屋、场所出租、出借的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管理办法》(长财行资发〔2020〕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资产经批准出租的,应当签订县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出租事项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一式4份)提交县财政局鉴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要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和日常动态管理,要准确完善资产登记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建立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范围包括: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处置,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和产权变更的依据。

  单位资产处置事项,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单位申请。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清(核)查人员签字的资产清(核)查记录和其他佐证材料。对单次报废报损资产账面原值总额达10万元的资产,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车辆报废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者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产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以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的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批复、协议、合同、收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县教育局审核(批)。县教育局对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处置审批权限内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批,对需报财政局审批的处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申请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处置申请经批复同意,单位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处置原因填写详实、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一式四份,并附申请、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手续。

  (三)县财政局备案审批。经县教育局审批后的资产处置申请,在县财政局进行备案;对需要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申请,县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批。

  (四)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和下账。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财务处理下账时应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及批复和相关证明材料;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时,应按要求上传过程资料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下同),由县教育局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由县教育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产使用收益和处置收益。资产使用收益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其他处置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资产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用票据,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并接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监督。

  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具体管理职责,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做好闲置资产有效盘活工作,对闲置资产进行清查,厘清权属关系,分类精准施策,通过统一调剂、公开招租、依法处置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和财政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原《长阳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长教办〔2018〕17号)同时废止。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