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政策依据 | 具体内容 | 责任 部门 |
备注 |
1 |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46号) | 对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按照每家2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培育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由市财政进行奖励,培育单位为镇(街道)的,市镇两级承担奖励比例为7:3。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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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新增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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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城区举办的会议和论坛,且在相当于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照每100人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办国际性会议的,按境外人员参会人数另行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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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在我市城区举办的展览,标准展位达到150个、300个的,每个展位分别给予400元、600元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落地一年内举办一次、两次及以上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分别再奖励30万元、50万元。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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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分别排名宜昌市前35名,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分别排名宜昌市前15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限上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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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政策期限内突破1亿元的,另行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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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类申报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平台和基地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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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引导“专精特新”发展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首次获得财政部和工信部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类申报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首次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类申报项目,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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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支持智能化改造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省级奖励资金总额进行1:1配套奖励。被省级遴选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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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企业培训交流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鼓励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我市企业(项目)在宜昌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奖励。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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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 《枝江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枝经信商发〔2022〕2号) | 对符合绿色发展、安全监管、产能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工业“五基”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给予生产性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非标设备及材料)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不高于8%的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鼓励军民融合,企业获得军方认可的供货合同,首次取得“军工三证”的,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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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磷石膏综合治理奖补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 (鄂财产发〔2022〕105号) |
省级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创新平台、攻坚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 市经信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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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 《枝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枝府办发〔2020〕26号) | 对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市电商促进中心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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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示范创建奖励 | 《枝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枝府办发〔2020〕26号) | 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电商促进中心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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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淘宝镇、村奖励 | 《枝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枝府办发〔2020〕26号) | 建成一个淘宝村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成一个淘宝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市电商促进中心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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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补贴 | 《枝江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人才集聚深化“资智兴枝”推动枝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枝办发〔2022〕1号)《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枝江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宜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按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科技局 市发改局 市经信商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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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枝江市对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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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创业孵化载体奖励补贴 | 《枝江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人才集聚深化“资智兴枝”推动枝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枝办发〔2022〕1号) | 枝江市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按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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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A级、2A级旅游厕所认定奖励 | 《枝江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枝府发〔2019〕7号) | 对新评定3A级、2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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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旅游民宿认定奖励 | 《枝江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枝府发〔2019〕7号) | 对新达标特色民宿按照每个房间奖励1500元,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确认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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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旅游商品评比认定奖励 | 《枝江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枝府发〔2019〕7号) | 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省政府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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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活动 | 《枝江市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枝府办发〔2021〕33号) | 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且申报为本地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且申报为本地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镇(街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知名且有实力的商务快捷酒店,且申报为本地限上商贸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行社,且申报为本地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且申报为本地限上商贸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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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定奖励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枝办发〔2021〕18号) |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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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 |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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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 | 《宜昌市发改委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社局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宜昌调查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发改价调〔2022〕35号) | 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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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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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上市奖励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枝府发〔2015〕14号) | 在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枝江市的企业,税收在枝江市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枝江市的企业,税收在枝江市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注册地在枝江市的第一家上市企业,额外补助10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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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枝府发〔2015〕14号) |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枝江市的企业,税收在枝江市的,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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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上市上级奖励 | 《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的通知》(鄂财产发〔2021〕27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 企业上市上级奖励资金按不同级次执行,省级奖励资金按省级核定额度执行;宜昌市级对注册在县市的企业,按宜府发〔2019〕8号标准给予50%奖励补助。 |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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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枝府发〔2015〕14号) |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枝江市的企业,税收在枝江市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块成功挂牌,税收在枝江市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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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文化产业园区奖励 | 《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6号) | 积极争创国家、省级示范园区和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加速器)的文化企业,宜昌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宜昌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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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国家级宣传文化奖励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号) | 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保留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及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地市报新闻奖,宜昌市级财政按标准奖励。 |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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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省级宣传文化奖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号) | 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台主办,在2015年以后进行过评奖的“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18个重大文艺评奖活动及湖北出版政府奖、湖北新闻奖、全省地市州报新闻奖,宜昌市级财政按标准奖励。 |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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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控制、药品认证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企业通过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FDA美国食品与药物认证、TUV安全认证等出口产品国际市场认证的,每获得一次认证奖励5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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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标准融合专利、知识产权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服务国家、行业、地方、先进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补助。 | 市市场 监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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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号) |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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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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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得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等示范区(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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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得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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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发改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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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改子”自实现企业所得税缴税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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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市发改局 市经信 商务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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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宜昌市前10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宜昌市前50名,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发改局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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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评定为国家5A(星)、4A(星)、3A(星)、2A(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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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多式联运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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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揽件量达到200万件、500万件、1000万件及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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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交易额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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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新增500万元以上信息化、冷链、清洁能源设备的物流企业或整合车辆10万台以上、常态化运营1万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奖励。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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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企业库的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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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服务业发展奖励 | 《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宜服务〔2023〕2号) | 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2023年起,当年6月30日前公路货运企业营运车辆总数较上年底每增加1辆,奖励2000元/辆。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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