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三、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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