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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茅坪镇委 茅坪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村(居)委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2-20 加入收藏
茅坪镇村(居)委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村(居)委会领导班子及干部的工作实绩,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全面完成镇委、镇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制

茅坪镇村(居)委会领导班子

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村()委会领导班子及干部的工作实绩,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全面完成镇委、镇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是指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各村()委会的目标责任,并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镇委、镇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突出重点工作考核,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设定考核内容,力求全面准确。

  3、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可以量化的项目科学量化,在重点考核硬指标、重要指标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

  4、坚持显绩考核与潜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干部树立长远思想,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积攒后劲,纠正和避免短期行为。

  5、坚持综合评定、注重社会公论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用群众满意程度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

  6、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凭实绩调整、任用、奖惩干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该机构是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完善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审定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分解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第五条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考核办),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的日常事务;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全镇工作实际,拟定并上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负责县委、县政府对我镇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和全镇工作实际,拟定全镇考核对象年度目标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全镇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目标监控单位和责任单位提供的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组织年度目标及实绩的考核评价;

  ()完成镇委、镇政府和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镇目标监控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镇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分解落实工作;

  ()负责对村()委会相关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定期向镇考核办报送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情况;

  ()参与镇统一组织的年度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并负责提供有关情况;

  ()完成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工作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目标值的设置和确定以当年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镇委镇政府工作要点、镇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等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一年一确定。

  第八条()委会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工作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目标考核部分占总分的70%,包括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党建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三部分。具体内容根据当年镇委、镇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确定。民主测评部分占总分的30%,包括村()委会群众测评和镇级领导测评两个方面。其中村()委会群众测评占60分,镇级领导测评占40分。年底考核时组织村()委会群众和镇级领导对村()委会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第九条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年初由镇考核办以县下达给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镇委镇政府工作要点及镇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等为依据,结合各村(居)实际,初步制定出《各村(居)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然后组织监控单位确定考核目标,报经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镇经济工作会议上与各村(居)委会签定执行。

  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某项目标任务的,由镇考核办提出,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一致,经镇分管领导审核,报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镇考核办的变更通知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变更。调整工作一年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进行。

第四章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考核目标的运行监控:主要采取目标责任单位自查分析总结,镇监控单位跟踪监督检查,镇考核办重点督办,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半年抽查和年终考核评价等办法分类进行。

  ()各村()委会每季度要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并向镇考核办报告运行情况,为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分析、研究、解决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

  ()监控单位要随时对各村()委会相关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对各责任单位考核目标检查情况进行记载,并将情况及时报镇考核办备案,作为单位年底目标考核的依据。

  ()镇考核办要对重点考核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将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半年组织抽查,年底由镇级领导带队,从镇监控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计分标准:各项目标以实际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项数字均以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年报为准)。另外,根据目标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

  ()基本分:按照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或情况计分。

  ()加分:

  1、难度系数加分:目标任务难度系数原则上为1.0,移民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社会稳定工作、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项工作,通过难度系数进行加分。难度系数由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难度系数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2、单项工作当年受到中央、省、市、县、镇党委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受到中央、省、市、县业务部门表彰的,每项分别加0.3分、0.2分、0.1分、0.05分。年终检查考核时,表彰结果尚未出来的,实行跨年度计算。

  ()减分:

  1、因工作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受到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通报批评,每次分别扣减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2、考核时所作的汇报或填写的统计表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减2分;考核评比结束后发现的,除按规定减分外,扣回单位所得奖励,全镇通报批评。

  凡受到表彰奖励需加分的单位,以文件、奖牌、证书、证件为依据;受到批评减分的单位,以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由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联评议分、实地核实、民主测评、综合测算的办法,确定村()委会综合得分,报镇委集体审定。考核按照平时检查与年底考核评价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组织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年底,镇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考核。

  ()联评议分:每年年底,在镇统一组织检查考核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分析评议会,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掌握的情况,初步评出相关考核项目的分值,为全镇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奠定基础。

  ()实地核实:根据联评议分的情况,镇考核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18个村和3个居委会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检查核实。

  ()民主测评:由镇检查考核组组织实施,测评采取问卷调查随机进行,测评结果计入年底目标考核测评分。

  ()综合测算: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镇考核办组织收集各项奖罚结果及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算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的确定:考核等次根据单位的得分高低确定。村()委会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设4个等次:

  优秀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含)以上且未受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生产、森森资源管护等5个“一票否决”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80分—94分的为合格等次。

  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79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不合格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对村(居)委会实行“一奖两挂钩”。“一奖”即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镇委、镇政府对获优秀等次的村()委会予以通报表彰。“两挂钩”即与年度待遇挂钩,按《茅坪镇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章之规定测算工资;与评先表模挂钩,对获优秀等次的村()委会直接评为全镇文明单位。

  第十六条处罚:

  ()目标考核出现“一票否决”的降低1个考核等次。

  ()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村()书记、主任,实行通报批评、诫勉。

第六章考核评价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参加人员的范围,不准私下打招呼、授意或引导考核评价;

  (二)不准借考核评价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评价机密;

  (四)不准未经集体讨论,个人决定或更改考核评价结论;

  (五)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机关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评价工作;

  (七)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八)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实行实绩考核评价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镇考核办和目标监控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了解和评价考核责任单位。考核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实绩,积极配合实绩考核工作。对镇考核办和目标监控单位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或因考核失察、工作失误而造成评价失真、用人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考核责任单位有意制造虚假政绩、提供虚假情况的,要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加强对实绩考核评价工作的社会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由镇考核办受理和核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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