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金发〔2023〕4号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7
宜金发〔2023〕4号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4-27 17:26来源: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宜昌高新区金融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3年4月26日

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及《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鄂处非发〔2016〕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县两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县市区处非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公安、行业主(监)管等部门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本市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全部转交属地县市区处非办,由县市区处非办组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核查。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完成后,视情况选择采取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侦查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市区处非办反馈,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向县市区处非办作出情况说明,由县市区处非办向举报人反馈。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核查处置的案件,经县市区处非办同意,可适当延长查处时间,但需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市处非办、县市处非办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城区、县市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分别纳入市、县两级年度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由市、县级处非办按程序从年度预算资金中据实发放。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所提供的基础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三)被举报行为发生于宜昌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被举报单位的注册地址在宜昌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五)举报提供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各级处非办、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匿名举报或举报对象不具体、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

  (三)被举报行为未发生于宜昌行政区域范围内且被举报机构的注册地不在宜昌;

  (四)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经发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或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举报人涉嫌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或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二)同一案件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集体领取或集体书面委托的举报人领取、自行分配;

  (四)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为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区)就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采用并开展初步调查的,或经相关部门核查,被举报对象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但尚未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行为被认定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六)被举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相关被举报行为被行政立案后,可先根据本条第二项标准给予奖励,待法院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按照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在对举报线索核查结束后,依照程序对符合奖励标准的举报人作出给予奖励的意见。

  对符合第十条第(一)项标准的,由县市区处非办与处非牵头部门会商后提出奖励意见;

  对符合第十条第(二)项标准的,由县市区处非办根据行政立案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提出奖励意见;

  对符合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标准的,由县市区处非办根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各县市根据奖励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兑现辖区内符合奖励标准的举报奖励。

  各区根据奖励意见,向市处非办提出兑现举报奖励申请,同时上报注明给予奖励意见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置决定复印件、刑事立案决定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市处非办对各区处非办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在《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奖励审批表》上注明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并反馈给各区。

  第十三条各县市在做出奖励决定后、各区在收到市处非办同意给予奖励决定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签名确认。奖金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五条同一举报人获得的举报奖励原则上每六个月内不得超过十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励领取人证件复印件和相关文书、奖励资金发放凭证等,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有关情况报市处非办。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由市、县级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本举报奖励办法,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可适当降低举报奖励门槛,但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五年。原《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宜昌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金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宜金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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