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政策支撑体系,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和《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1.自《宜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印发之日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对象;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产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后再合法生育三孩或多孩的,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2.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的该子女须为兴山县户籍人口,母亲须为大宜昌市户籍人口。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5000元。申报时间自二孩及以上子女入户之月起即可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申报。其他1.原合法生育二孩及以上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政策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
2.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须在子女1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村(社区)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1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3.子女或其母亲户籍在子女1周岁内从宜昌市外迁入兴山县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不能申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申报流程及资料
申报流程: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初步审定对象资格条件,经村(社区)两委班子会议通过,公示后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后于每年9月底上报兴山县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到个人账户。
申报资料:兴山县一次性生育补贴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父母或子女社保卡、父母和子女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育儿补贴金政策
(一)申报条件
1.自《宜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印发之日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对象;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育儿补贴金。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金。
(4)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双胞胎和多胞胎中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
2.申报育儿补贴的该子女须为兴山县户籍人口,母亲须为大宜昌市户籍人口。
(二)补助标准
自入户之月起按每孩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
(三)申报时间
自二孩及以上子女入户之月起即可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申报。
(四)其他
1.2023年度的享受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2023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2024年度的享受对象,为2023年度继续享受的对象及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新增的对象;以此类推,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2.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育儿补贴金(该子女须为兴山县户籍,监护人须为大宜昌市户籍人口)。
3.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死亡的,从其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
4.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外的,从户籍迁出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我县继续发放到子女满3周岁,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5.子女或其母亲户籍在子女3周岁以前迁入兴山县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之月起,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6.育儿补贴金政策实行申报制。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符合条件的群众须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或外地市首次迁入)户籍所在村(社区)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3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育儿补贴金。
(五)申报流程及资料
申报流程:社区(村)做好政策宣传,初步审定对象资格条件,经社区(村)两委班子会议通过,公示后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后9月底以前上报兴山县卫生健康局审批确认→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到个人账户。
申报资料:兴山县育儿补贴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父母或子女社保卡、父母和子女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
(一)申报条件
1.2018年1月1日起按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4)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双胞胎和多胞胎中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2.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须为兴山县户籍人口,母亲须为大宜昌市户籍人口。
3.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我县就读,或在大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
(二)补助标准
每名幼儿就读幼儿园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同一幼儿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报时间
春季4月底以前,秋季10月底以前完成申报。
(四)其他
1.对于2023年以前已经入园、开始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其资格确认不变,继续享受。对于在县外市内幼儿园就读的兴山户籍幼儿需到现就读地开具“已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证明”,携带申报资料回户籍地登记。对于户籍为其他县市区的幼儿需回户籍地申报。对于2023年春季学期及以后新入园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2.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时,由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村(社区)自行主动申报。
3.幼儿户籍由我县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我县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4.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该子女须为兴山县户籍,监护人须为大宜昌市户籍人口)。
5.保教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经审核确认后,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个人账户。
(五)申报流程及资料
申报流程:社区(村)做好政策宣传,初步审定对象资格条件,经社区(村)两委班子会议通过,公示后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乡镇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10月底以前上报兴山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到个人账户。
申报资料:兴山县幼儿保教费补助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父母或子女社保卡、父母和子女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算方式
1.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金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2.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确保顺利实施,切实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村(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育龄生育夫妇充分了解生育政策及支持配套措施,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定补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督促政策落实;教育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并负责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对象入园情况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目前政策口径未明确的特殊个案或其他情形,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执行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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