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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2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宜昌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速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坚决遏制食品浪费,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枝江市董市镇老字号鹦鹉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误导、诱导消

  为贯彻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宜昌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速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坚决遏制食品浪费,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枝江市董市镇老字号鹦鹉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2年12月13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对位于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182号的枝江市董市镇老字号鹦鹉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包间墙壁、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识,同时发现在一包间餐桌上,消费者用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食品明显浪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的罚款。

  二、兴山县古夫镇小城煲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 4 月 23 日,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餐饮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古夫镇小城煲快餐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摆放相关提示提醒用语宣传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宜昌耀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4 月19日,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宜昌耀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摆放相关提示提醒用语宣传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宜昌东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小份餐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3年4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宜昌东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菜单上无小份菜或半份菜供消费者选择,也无节俭用餐提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宜昌虹桥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小份餐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3年4月11日,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宜昌虹桥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提供小份餐供消费者选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猇亭区叼嘴佬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猇亭区叼嘴佬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五峰镇西北路五峰美味鲜餐饮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1日,五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西北路五峰美味鲜餐饮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当阳市湘江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5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湘江食府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郭家坝镇小峰农家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2日,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家坝镇小峰农家菜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当事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夷陵区分乡镇柴火灶农家乐饭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夷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分乡镇柴火灶农家乐饭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夷陵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好尝伙农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4月12日,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好尝伙农庄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时店内墙壁和餐桌没有粘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宜都市红花套镇正大鸡排销售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2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宜都市红花套镇正大鸡排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宜昌市胭脂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宜昌市胭脂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向该酒店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责令当事人在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了复查,该酒店已经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了反餐饮浪费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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