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自然资源和规划最新惠企政策汇编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5
一、用地报批类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含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项目行业主

  一、用地报批类

  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含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2.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

  3.持续推进审批提速增效。除原则性问题外,允许“边组边审,容缺受理”。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短期内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查手续,在协议签订、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后发放用地批文。

  二、规划许可类

  4.推行“承诺豁免”制度。对符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无需办理或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确定了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涉及的企业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危化项目除外),在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工程安全、补偿安置、信用记录等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作出许可决定。

  三、土地供应类

  5.创新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对使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农业十大产业链等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6.降低企业用地用房成本。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需交纳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个月内缴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土地租金。

  7.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

  8.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9.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对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10.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1.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容积率大于2.0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批准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发展众创空间、文化创意、康养(非营利性)等新业态,以及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内过渡期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变更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12.优化调整存量商业用地。对宜昌城区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用途的,坚持“企业申请、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控规规划用途、重新公开出让”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生态修复类

  1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专属指标,充分调动社会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参与开展森林城市、公园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14.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大力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竹产业、花卉苗木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

  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必要设施项目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项目修复后还可另行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照社会资本的投资和回报相挂钩原则,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专属指标,专属指标在省域内可自用或者优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矿产资源类

  15.强化矿产资源保供。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石料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鼓励尾矿尾渣综合利用,加速矿山企业投产达产,加快产能释放。允许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石料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

  六、不动产登记类

  16.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提升网办覆盖面和便利度。设置企业绿色专窗,对涉及重点项目不动产登记“特事特办”,加快办结,推动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一个环节、90分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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