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2日
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化医改对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全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宜昌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当前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监管理念,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转变监管体制,从分散的单项监管转向整合力量、协同监管;加快转变监管方式,从注重行政手段转向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建立涵盖全行业、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实现医疗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全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落实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发挥办公、人事、党务纪检、规划信息、财务、综合监督、政策法规、疾病控制、医政医管、基层卫生、行政审批、妇幼卫生、中医药政、人口家庭、科教宣传等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专业组织的作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做好职能衔接,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制定本地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内容清单,明确各监管机构责任,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二)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诚信服务、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健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公开依法执业等情况。
(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医疗行业管理规范,为医疗机构自身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引导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好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四)加强社会监督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健全完善12345“宜接就办”涉医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智慧卫监公众号、投诉举报电话和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一)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审批监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发展市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监测系统,综合推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协同行业组织、医疗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统一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标准,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全行业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控制评估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管理标准开展分类管理。
(三)加强医疗服务用药监管。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对重点监控药品、超常规使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跟踪监控制度和公示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四)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和医保资金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切实加强医师、护士以及其它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管。依法开展医护人员执业注册、注销、变更和吊销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医疗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医疗机构内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项准则”等相关制度。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促进医疗行业作风根本好转。
四、创新监管方式
(一)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内设部门责任清单、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相关业务部门依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线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或重大复杂案件,召开协调会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二)建立综合监管手段联用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大力推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信用体系,全面落实医疗机构绩效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医疗服务智能监管,落实事前提醒、事中告诫、事后监管功能。
(三)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质量控制等监管环节信息共享,确保医疗服务监管责任无缝对接。
(四)建立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制定完善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建设、财政投入、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以及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的多方面联动和联合惩戒措施。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五级绿色)进行预警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模式。
(五)建设依法执业管理办公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依法执业管理办公室,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依法执业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应用依法执业自查信息系统,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和专项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定期维护和完善本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将其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本地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
(二)协同推进综合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服务综合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优化内部框架和工作流程,完善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机制。原则上,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或存在的问题,每年开展1-2次医疗服务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各地要着力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确保执法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全额预算,落实到位。要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铁的纪律和要求,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内容清单
2.宜昌市卫健委医疗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3.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4-1宜昌市卫健委医疗服务综合监管联动措施
4-2宜昌市卫健委医疗服务综合监管联合惩戒标准
5.医疗服务“四乱”问题适用罚则指导标准
附件1
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内容清单
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重大医改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内容清单。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
1.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监管: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登记事项(机构名称、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床位、执业地址)变更和年度校验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管:包括执业资质、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医疗费用管理,医务人员使用管理,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管理,医师会诊管理及有无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医疗用房等情况。
3.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监管:包括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网络直报、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受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等情况。
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监管:包括开展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建立情况;临床用血制度的建立情况;输血科的建设、血液的来源、入库、储存、出库管理;临床输血管理情况等。
二、卫生技术人员监管
5.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监管:包括医师(士)、护师(士)、药师(士)、技师(士)(含检验师或士)、康复师(士)等医技人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以及执业注册、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等。
6.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上岗佩戴胸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诊疗常规等情况、处方病历书写规范落实情况等。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
7.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监管:包括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是否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硬件、人员、技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违规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以及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报告、开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等情况。
8.放射诊疗监管:包括放射诊疗执业资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及专家审查情况;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放射诊疗设备与防护设施、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警示标志设置、放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
9.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包括母婴保健、产前筛查机构、人员资质,母婴保健相关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产前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B超孕检、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和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等。
10.医疗美容监管:包括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公示情况,医疗美容第二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医疗美容机构主诊医师负责制执行情况,医疗美容分级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医疗美容机构医务人员资质情况等。
四、医疗质量评价与监管
11.医疗质量评价与监管:包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常规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全员质量安全教育情况,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
五、医学检验质量与控制监管
12.医学检验质量与控制监管:包括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质量指标的控制、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控制医院间重复检验、推进检验结果互认情况。控制检验项目套餐和科研项目临床应用并收费情况。
六、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监管
13.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监管:包括传染病防治管理、消毒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预防接种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传染病疫情处置和报告情况等。
七、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管
14.药事管理监管:包括药事管理组织建立、人员配备,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管理,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15.特殊药品管理监管: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购置、保管、使用权限、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保存,过期、损坏药品销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管:包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监测与评价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医师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管理、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等情况。
八、大型医用设备监管
17.大型医用设备监管:包括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使用人员资质情况,定期如实填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相关信息情况。
九、其他监管事项
18.落实院务公开等规范化管理情况监管:包括医疗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室设置、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投诉电话、地点、信箱、便民措施等信息,向患者公开医疗过程、医疗费用等诊疗信息,向社会公告医院性质、规模、人员、诊疗水平等信息,以及对内部职工公开信息等。
19.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货款集中支付等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
20.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情况监管:包括医联体建设、区域远程医疗、分级诊疗与双向转诊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措施落实、信息公示、工作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分级诊疗实施情况。
21.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监管:包括临床路径实施规划和相关制度建设,实施病种数量、药占比、耗占比统计数据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开展临床路径实施过程、效果评价和关键环节质量控制等。
22.医疗行风监管:包括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措施、制度建设以及执行落实情况,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过度医疗等违反“九项准则”行风行为查处情况等。
23.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监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落实情况,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在医院管理中的运用情况。
24.医疗机构经济管理监管:包括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负债管理、运营管理等情况。
25.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服务收费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情况、医药费用信息公开情况及违规收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附件2
宜昌市卫健委医疗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重大医改政策,结合委机关内设机构、监督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医疗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一、办公室
负责医疗机构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负责将行风建设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负责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系统行风建设。
二、人事科
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评先评优、个人职称晋升和评先评优内容;负责卫生健康人事管理方面行风建设。
三、机关党委
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涉及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党纪处分,并将案件办理结果移交监督执法机构,落实“一案双查”机制;负责卫生健康党群方面行风建设。
四、规划信息科
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材料预审工作指导,负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市直医院和各县市区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网络安全;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卫生健康项目管理、装备配置管理、信息管理等,负责卫生健康规划信息方面行风建设。
五、财务科
负责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机构经济运行情况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卫生健康资金管理、物价管理、采购管理内容;负责医疗机构违规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财务管理方面行风建设。
六、监督与职业科
综合协调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服务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系统行风建设。
七、政法与体改科
负责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建设;负责卫生健康政策法规系统行风建设。
八、疾控和食安科
负责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预防接种、精神卫生的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行风建设。
九、医政医管科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临床用血安全、采供血、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医院感染、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的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医疗服务不合理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医疗纠纷处理;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医政医管工作内容;负责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行风建设。
十、基层卫生科
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基层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负责农村和社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教育;负责基层卫生方面行风建设。
十一、行政审批科
负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审批和资质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行政审批内容;负责行政审批方面行风建设。
十二、妇幼老龄科
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妇幼健康服务内容;负责妇幼系统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负责妇幼健康服务方面行风建设。
十三、中医药政科
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中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和资质、药事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执行基药制度的监管,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将综合监管和行风建设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机构评审评价、医院巡查工作、卫生健康药事管理、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内容;负责中医药系统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药事管理、卫生健康科技发展方面行风建设。
十四、人口家庭科
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并向执法执纪机构反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管理方面行风建设。
十五、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负责医疗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医疗服务违法投诉、上级交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开展医疗服务专项执法检查;承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工作;负责医疗服务在线监测系统使用管理。提出启动联合惩戒措施的建议。负责卫生监督系统行风建设。
附件3
宜昌市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构间的有效配合,解决监管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实现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构,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的医疗机构审批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办公、人事、机关党委、规划信息、财务、监督与职业、政法与体改、疾控与食安、医政医管、基层卫生、行政审批、妇幼老龄、中医药政、人口家庭等,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包括疾控中心、质控中心、医疗事故或损害鉴定等承担质量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部门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审批机构、监管机构、执法机构、质控组织及时通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信息、获取并综合运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信息,是指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查、评价和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医疗损害(事故)鉴定结果;
(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
第六条监管信息可通过纸质、办公门户系统电子传送、抄送统计报表等多种方式共享,确保综合监管机构间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审批机构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报已核准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校验等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监管机构、质控组织在日常检查或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校验手续的,及时通报审批部门和执法机构介入处理,相关证据资料一并移交。审批机构和执法机构按程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执法机构对医疗机构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作为审批、校验和强化监管的依据。审批机构没有审批、校验权限的,要及时上传至有权限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将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抄送监管机构、审批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年终等级评审、项目安排、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中发现任何其他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处理权限的政府部门,相关证据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医疗服务监管结果,将医疗服务监管信息与医疗机构校验、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项目经费等挂钩。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的综合监管机构应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机构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机构对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运用反馈机制,各综合监管机构对获取的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机构。
第十六条 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监管信息共享联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综合监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提供、接收和综合运用结果的反馈。
第十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动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审批机构审批(变更)信息移交表
2. 监管机构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
3. 执法机构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
附表1
审批机构审批(变更)信息移交表
填报单位:
医疗机构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审批(变更)事项 | 审批时间 | 有 效 期 截止时间 |
备 注 |
接受信息单位签收人:
注:此表由审批机构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
附表2
监管机构(质控组织)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表
填报单位:
医疗机构名称 | 发现者、 方式与时间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涉嫌违法 违规的主要依据 |
已经采取 的处理措施 |
对审批、执法 机构的处理建议 |
证据材料清单 | 不良执业记分 |
医疗机构名称 | 案 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意见 | 执行情况 | 其他违规行为 | 不良执业记分 |
接受信息单位签收人:
注:此表由执法机构提供给审批机构、监管机构。
移交机构 | 信息共享内容 | 联动部门 | 联动措施 |
机关党委 | 对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医务人员信息。 | 监督职业科 市综合监督执法局 |
依法对相关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落实“一案双查”。 |
人事科 | 1.限制评先评优。 2.限制职称晋升。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中医药政科、基卫科 | 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 | ||
医政医管科 | 医疗损害(事故)鉴定结果 | 监督职业科 市综合监督执法局 |
1.依法对相关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落实“一案双查”。 2.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机关党委 | 督促发生医疗损害(事故)的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落实党纪政纪处理。 | ||
人事科 | 1.限制评先评优。 2.限制职称晋升。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中医药政科、基卫科 | 1.限制评先评优。 2.限制医院等级评审。 3.限制医院重点专科评审。 4.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 |
||
机关党委 医政医管科 中医药政科 基卫科 妇幼老龄科 疾控科 人口家庭科 |
大型医院巡查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 监督职业科 市综合监督执法局 |
1.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行政审批科 | 1.对相关医疗机构延期校验。 2.限制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新增许可项目。 |
||
人事科 | 1.限制评先评优。 2.限制职称晋升。 |
||
规信科 | 限制建设项目申报。 | ||
财务科 | 限制新增财政资金补助。 | ||
机关党委 | 督促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落实党纪政纪处理。 | ||
行政审批科 | 行政审批信息 | 监督职业科 市综合监督执法局 |
1.及时反馈属地监督机构建立或变更行政相对人档案。 2.落实日常监督工作。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中医药政科 | 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 | ||
规信科 | 医疗卫生规划信息 | 行政审批科 | 限制设置审批。 |
规信科 | 医疗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对接情况;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情况。 | 人事科 | 限制医院评先评优。 |
医政医管科 中医药政科 |
1.限制医院评先评优。 2.限制医院重点专科评审。 |
||
规信科 | 1.限制建设项目申报。 2.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事件,落实信息系统登记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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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限制新增设置审批。 | ||
市综合监督 执法局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不良执业记分信息。 | 人事科 | 1.限制评先评优。 2.限制职称晋升。 |
规信科 | 限制建设项目申报。 | ||
财务科 | 限制新增财政资金补助。 | ||
行政审批科 | 1.对相关医疗机构延期校验。 2.限制与违法违规相关的新增许可项目。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中医药政科、基卫科 | 1.限制医院等级评审。 2.限制医院重点专科评审。 3.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 |
||
机关党委 | 1.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党纪政纪处理。 2.限制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评先评优。 |
联合惩戒级别 | 分级标准 | 联合惩戒机构 | 联合惩戒措施 |
一级 (红色预警) |
1.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记分达一级预警标准 2.受到吊销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监督职业科 | 1.通报各联动机构将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启动相应惩戒措施。 2.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
人事科 | 1.该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 2.当年或下一年度不授予该单位荣誉称号。 |
||
规信科 | 当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补助的建设项目,限制该单位采购大型设备、增设床位等规模扩张行为。 | ||
财务科 | 调整下一年度相关业务补助资金。 | ||
行政审批科 | 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 中医药政科、基卫科、疾控科 |
1.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医院等级和授予该单位的重点专科作出相应处理。 2.组织该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为期2天以上的脱岗法规培训。 3.组织专班进驻该单位,督促整改。 4.调查处理情况全市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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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曝光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前,停止对该单位的正面宣传。 | ||
机关党委 | 启动一案双查。 | ||
二级 (橙色预警) |
1.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记分达二级预警标准 2.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受到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监督职业科 | 1.通报各联动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启动相应惩戒措施。 2.启动一案双查。 |
人事科 | 1.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含副职)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选。 2.当年或下一年度不授予该单位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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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信科 | 当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中央和省市政府补助的建设项目,限制该单位采购大型设备、增设床位等规模扩张行为。 | ||
财务科 | 调整下一年度相关业务补助资金。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 中医药政科、基卫科、疾控科 |
1.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医院等级和授予该单位的重点专科作出相应处理。 2.组织该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为期2天以上的脱岗法规培训。 3.组织专班进驻该单位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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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曝光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前,停止对该单位的正面宣传。 | ||
机关党委 | 启动一案双查。 | ||
三级 (黄色预警) |
1.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记分达三级预警标准 2.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医院信息系统拒绝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
监督职业科 | 通报各联动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启动相应惩戒措施。 |
人事科 | 该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不得参与评优评选。 | ||
规信科 | 当年或下一年度不安排省市政府补助的建设项目,限制该单位采购大型设备、增设床位等规模扩张行为。 | ||
财务科 | 调整下一年度相关业务补助资金。 | ||
医政医管科、妇幼老龄科、 中医药政科、基卫科、疾控科 |
1.组织该单位负责人和中层干部进行为期1天以上的脱岗法规培训。 2.将该单位纳入当年行政检查必查单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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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暂缓有关该单位的正面宣传。 | ||
机关党委 | 启动一案双查。 | ||
四级 (蓝色预警) |
1.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记分达四级预警标准 2.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不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
监督职业科 | 通报各联动机构将该单位纳入当年行政检查重点对象。 |
人事科、规信科、财务科、疾控科、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基卫科、妇幼老龄科、监督职业科、中医药政科、机关党委 | 启动联动措施。 | ||
五级 (绿色预警) |
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记分达到五级预警标准 | 事科、规信科、财务科、疾控科、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基卫科、妇幼老龄科、监督职业科、中医药政科、机关党委 | 加强日常巡查。 |
适用情形 | 定性依据 (根据具体案情选择确定) |
适用罚则 (根据具体案情选择确定) |
关于乱检查、乱用药、乱诊疗、乱收费、的情形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未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预 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 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 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
关于乱检查、乱用药、乱诊疗、乱收费、的情形 |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各项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不执行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的; |
《医师法》第三条第一款: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 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 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
关于乱检查、乱用药、乱诊疗、乱收费、的情形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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