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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12 加入收藏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学校(幼儿园):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年月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资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学校(幼儿园):

   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5月12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遏制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县教育局统一领导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1.县教育局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成员由教育局班子成员组成,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日常事务;

  2.各学区、教育集团及局直属学校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区、教育集团及局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3.项目学校(幼儿园)在有项目建设任务时设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兼任(单位规模较小可不设),成员不少于3名教职工(含现场监管员)。

  第四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职责:

  1.负责编制全县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建设方案;

  2.组织或指导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投资评审、办理相关手续、招投标、监理、过程及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

  3.提请局党组会审批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

  4.对招投标所需的全套文件(包括技术资料)进行招标前的审核;

  5.强化招标、签约、施工过程的监督,委任“交钥匙工程”现场监管员及处理“交钥匙工程”的其它相关事务;

  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过程监管,全程监督相关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组织学校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调县相关部门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

  8.上网公示各工程项目的主要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专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9.定期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工程”进展情况;

  10.搜集整理和保管工程档案,处理应由本级负责的其它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区、教育集团及局直属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1.履行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各项监管职责;

  2.指导、协助或协调辖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

  3.及时报告辖区内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协助上级处理相关事务;

  4.负责监督辖区内其它项目单位全面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搜集整理和保管辖区内的项目档案,处理应由本级负责的其它相关事务。

  第六条 项目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1.监督承建方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

  2.选派专人协助做好项目现场管理,测算记录隐蔽性工程量并保留影像资料,验收入场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合格证,配合监理做好现场材料抽样送检,填写好施工日志并对承建方“五大员”及监理的出勤进行考核记录,现场见证或者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及影响工程价款的其它事务;

  3.提请或组织相关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过程及竣工验收,对承建方的工程结算报审文本进行报审前的内审,参与审核座谈;

  4.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5.公示项目建设方案、合同、审计结论、工程结算等情况;

  6.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

  7.搜集整理和保管项目档案,处理应由本级负责的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包涵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及绩效评价三个主要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工作;施工阶段主要是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分步验收、竣工验收等,具体时间段为项目开工之日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绩效评价阶段主要是工程结算审核、项目效益评价及总结工作等。

  第八条 根据全县布局调整规划、学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现代化学校创建、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相关专业服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执行“六制”管理模式,即领导集体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民主监督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固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2.1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办理一切招标事宜。

  2.2 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财政一体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批,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3对复杂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聘请行业专家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1.根据中标通知书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必须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存档。

  3.实行合同(协议)变更报批制度。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文件要求。

  4.工程施工主体合同(协议)中均须明载以下附加条款

  4.1 可测算的隐蔽性工程量以有关部门的勘察数据和有关各方即时现场签字认定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4.2 难于测算的隐蔽性工程量,招标文件以外准许新增的工程量,以项目学校(幼儿园)现场监管员、监理工程师、跟踪审核人员即时现场测算、验收并双方签字认可的数据和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4.3 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阶段性验收,以项目学校(幼儿园)现场监管员、监理工程师、跟踪审核人员即时现场见证并参与签字认定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4.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提高标准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建设方不予认可;

  4.5 工程结算报审的全套文件须经项目学校(幼儿园)集体内审并签字认定后方可送审;

  4.6 未经结算审核,承建方不得要求超过合同总价领取工程款;

  4.7 若发现承建方有恶意串通作弊、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不按上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者向建设方监管人员行贿及进行其他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建设方有权根据受损情况拒付部分价款或依法追究责任;

  4.8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5.工程勘察合同(协议)中均须明载以下附加条款

  5.1 勘察数据和相关材料须经项目学校(幼儿园)现场监管员即时现场见证并参与签字认定后方可生效;

  5.2 若发现承建方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建设方有权根据受损情况拒付部分价款或依法要求赔偿。

  6.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中均须明载以下附加条款

  工程设计方案(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须经设计方审签并经项目单位见证签章后方可移交进入招标和施工程序;

  7.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中均须明载以下附加条款

  7.1 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7.2 为保证工程监理到位,工程及工程材料(设备)的验收须有项目学校(幼儿园)现场监管员即时参与现场见证并参与签字认定,否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

  7.3 若发现有故意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建设方有权根据受损情况拒付部分价款或依法要求赔偿;

  7.4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1.建设项目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六制”管理。

  2.项目学校(幼儿园)应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现场监管人员,并由建设方委任,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管。

  3.项目学校(幼儿园)按职责对建设工程具体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监管方式包括集体审议(三重一大等)、现场监管(检查、督办、验收、见证)、内部审核、公开公示等。

  4.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价款的各中间环节的监管(检测、验收、见证)必须保证现场即时,现场监管员、监理工程师及跟踪审核人员现场签字认定并做好详实的现场监管记录。格式监管记录交承建方保管。此外,现场监管员须同时做好备份记录并保存备查。

  5.现场监管记录的基本内容

  5.1 工程材料(设备)类包括:工程名称,承建方,采购方,保管方,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上级监理签字、项目学校(幼儿园)监管员签字、验收(见证)日期等;

  5.2 工程质量类包括:工程名称、施工标段、工程类别、质量状况、上级监理签字、项目学校(幼儿园)监管员签字、承建方签字、验收(见证)日期等;

  5.3 工程数量类包括:工程名称、施工标段、工程类别、工程质地(如土、石)、工程数量、计算公式、项目学校(幼儿园)监管员签字、承建方签字、验收(见证)日期等;

  以上内容需保留相应影像资料,其它类别视具体情况参照记录。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学校(幼儿园)提请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方案(包括变更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参建各方签字认定;

  3.竣工验收时,由参建各方当事人对全套的验收、见证等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并盖章后交承建方载入工程决算报审文本。

  第十五条 结算审核

  1.建设项目竣工后,承建方应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制工程结算报审文件,并及时提交建设方进行结算审核;

  2.审核座谈由建设方负责召集,由项目建设方、项目学校(幼儿园)、承建方、造价鉴证咨询机构等共同参与。审核座谈须公平公正、有理有据,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

  3.建设方根据下达的审核结果,按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1.建设项目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1 全套档案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由建设方(发包单位)负责搜集整理后交单位档案室专柜保存;

  1.2 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相关技术资料和结算审核文件等重要资料备份存档;

  1.3 档案资料必须按有关法规严格管理,严防档案资料遗失、偷换、销毁等现象发生。

  2.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主要种类

  2.1 各级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

  2.2 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及平面图;

  2.3 工程项目申报表及其他报表;

  2.4 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

  2.5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等技术资料);

  2.6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财政评审文件;

  2.7 工程标书、合同(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2.8 工程施工记录和监理、监管记录;

  2.9 工程竣工验收文本;

  2.10 工程结算报审文本(包括监理、监管证明材料);

  2.11 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报告等;

  2.12 其他相关资料。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来源,统筹安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产生新的债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实行按项目进度拨款制度,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确保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设单位须按以下程序支付工程款项:承建单位提请工程款支付申请(附相关完成工程量清单、按合同应支付工程款额度、分部分项验收报告等材料)-监理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建设单位审核签发资金支付计划-承建单位按批复资金计划提交发票-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监管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管;

  2.项目学校(幼儿园)现场监管员必须由思想素质良好、能胜任监管基本业务、与承建方无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

  3.严禁不切实际地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和超限负债建设。严禁批小建大、先斩后奏和随意超限搞“搭车工程”;

  4.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或可能造成其它后患的重大事项;

  5.严禁工程监管人员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索贿受贿、泄露商业秘密、伪造证明材料、进行不正当交易和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等违法违纪行为。监管人员不得接受承建方宴请等消费;

  6.严禁拆分项目违规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县教育局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按要求上报,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系统各级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守法纪,确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到位,出现违反工作规范、工作纪律或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相关职责应在相应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上述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约谈并限制其在教育系统内开展业务等处理。

  第六章 相关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教育局或学校(幼儿园)负责实施的,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其他捐赠和援助资金、县本级资金统一安排和建设的所有公用建设工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建设方”系指建设项目发包单位,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方为县教育局,学校(幼儿园)实施的项目,建设方为学校(幼儿园)。“承建方”系指建设项目中标和其他业务承揽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格式监管记录”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价款的数据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工程量复核签证单、检测报告等各类格式化电子、纸质纪录表单或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第三十条 各学区、教育集团、直属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长教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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