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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7日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第二条 为保证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出版政府奖的各类子项奖。第二章 指导思想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表彰、奖励优秀出版物和在新闻出版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动我省新闻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文化强省建设。第五条 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提高科学性、权威性,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第三章 奖项设置第六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设4个子项奖,奖项设置如下:(一)图书奖25个;(二)报纸奖4个;(三)期刊奖6个;(四)编辑奖10个。第七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一)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二)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评奖时间范围内,已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和个人,不再申报参评。第九条 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0%。第十条 评选标准(一)参评出版物应当无版权或其他法律纠纷,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紧扣时代主题,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积极作用,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发挥积极作用。2.内容健康向上,对于传播、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贡献。3.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全国有较大影响或在海外产生较好反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4.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有较强的创新性。5.制作精良,格调高雅,具有先进的印刷复制水平与较高的艺术品位;装帧设计简洁美观,不过度包装,兼顾审美性与实用性,给读者舒适的阅读体验。(二)参评编辑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主题出版和精品出版工作中积极作为、表现突出。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求实创新,敢于担当,自觉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5.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成绩卓著,对出版工作有突出贡献。第十一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及奖励所需经费在部门年度预算内解决。第四章 评选机构第十二条 在评选期间,成立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评奖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各子项奖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分别制定子项奖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审。第五章 评选程序第十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鄂部属、省属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采取自下而上、基层推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在本地、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按程序报批确定获奖名单。第十六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名单,组织表彰颁奖。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7日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保证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出版政府奖的各类子项奖。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表彰、奖励优秀出版物和在新闻出版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动我省新闻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文化强省建设。

第五条 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提高科学性、权威性,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设4个子项奖,奖项设置如下:

(一)图书奖25个;

(二)报纸奖4个;

(三)期刊奖6个;

(四)编辑奖10个。

第七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

(一)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

(二)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评奖时间范围内,已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和个人,不再申报参评。

第九条 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0%。

第十条 评选标准

(一)参评出版物应当无版权或其他法律纠纷,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紧扣时代主题,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积极作用,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发挥积极作用。

2.内容健康向上,对于传播、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贡献。

3.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全国有较大影响或在海外产生较好反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4.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有较强的创新性。

5.制作精良,格调高雅,具有先进的印刷复制水平与较高的艺术品位;装帧设计简洁美观,不过度包装,兼顾审美性与实用性,给读者舒适的阅读体验。

(二)参评编辑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主题出版和精品出版工作中积极作为、表现突出。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求实创新,敢于担当,自觉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

5.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成绩卓著,对出版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及奖励所需经费在部门年度预算内解决。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在评选期间,成立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评奖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子项奖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分别制定子项奖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鄂部属、省属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采取自下而上、基层推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在本地、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按程序报批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名单,组织表彰颁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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