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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枝江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 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01 加入收藏
为认真落实《宜昌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宜人社函号)精神,推进我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的比例,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枝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工作机构(一)设立市裁调室。市人社

 

  为认真落实《宜昌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宜人社函〔2023〕29号)精神,推进我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的比例,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枝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一)设立市裁调室。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室”),裁调室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作人员由人社和工会指派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调解员组成,指派和聘任调解员不少于5名,其中2名为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实现全域覆盖。在所辖7个镇(街道)(百里洲镇、七星台镇、问安镇、仙女镇、顾家店镇、董市镇及马家店街道)、2个用工聚集的工业园区(安福寺食品工业园、姚家港化学工业园)、3个重点企业(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裁调工作站,共计12个。各镇(街道)裁调工作站由所在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协调办公场所,工业园区裁调工作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办公场所,三家企业裁调工作站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调解员,在市裁调室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队伍

  (一)选聘条件。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要求,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裁调室调解员。

  (二)选聘程序。建立调解员备案制度,拟选聘人员应先填写《枝江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调解员备案表》(附件1),由市总工会审核,市人社局上报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一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备案。首次聘任期限均为3年。调解员在聘期退出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三)工作职责。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案件范围

  当事人通过现场、线上向市劳动维权中心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投诉的下列案件,市仲裁委可以委托市裁调室及裁调工作站进行调解(确认劳动关系发生及申请人不同意采取调解的除外)。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工作职责

  (一)人社部门职责

  1.负责为市裁调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其日常管理、调解案件分派、业务指导等工作。

  2.负责衔接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利用其建立的“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信息平台,实行线上委托调解,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完善沟通机制。

  3.负责引导当事人优先到裁调室先行调解,根据调解需要及时安排局所属单位及职能股室参与调解,指导裁调室开展调解工作,做好裁调室案件的审查和调解文书置换工作。

  4.负责推荐熟悉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及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调解经验丰富且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联合工会开展调解员培训、审核、发证、考核、管理、宣传等工作,建立调解员选聘和退出机制。

  5.负责做好案件统计上报工作。仲裁委与裁调室做好比对核实,确保数据准确、统计口径一致。

  (二)总工会职责

  1.协助人社部门选聘调解员,壮大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名录库。

  2.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基层裁调室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筹措工作经费,对裁调室调解员给予办案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为基层裁调工作站提供必要的调解场所,做好调解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2.督促裁调工作站做好所属案件案号编立、案件流转登记、调解笔录的制作、调解协议的制作和送达,做好移交台账、卷宗、档案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四)各镇(街道)工会职责

  1.加大“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双方优先到裁调工作站先行调解。

  2.指导裁调工作站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区域内各类劳动维权力量形成合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

  五、工作流程

  (一)立案前先行调解

  1.建议先行调解。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向当事人发出《先行调解建议书》(附件2)。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暂缓受理,通过裁调平台向裁调室及裁调工作站出具《委托调解函》(附件3),移交相关案卷材料。

  2.调解受理登记。裁调室接收《委托调解函》后,在《立案受理登记表》(附件4)上进行登记,编立裁调室独立案号,建立调解档案,确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3.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应当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流程日志》(附件5)记录和调解笔录,需要劳动监察、仲裁及人社局相关职能股室协助的,由市仲裁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派人按时参与,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调解员自收到《委托调解函》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派调解复函》(附件6)回复仲裁委,并附上《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7)。

  4.调解结果反馈。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附件8),根据调解双方意愿,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附件9),仲裁委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室将案卷材料移交仲裁委,案件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二)立案后调解

  1.征询调解意见。市仲裁委立案后,再次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市仲裁委指派仲裁员进行调解,需要市裁调室派调解员参与的,由裁调室安排原案件调解员按时参加调解工作。

  2.进行规范调解。市仲裁委指派仲裁员按程序规范调解,做好《调解流程日志》(附件5)记录和调解笔录。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

  3.转入仲裁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六、结果认定

  下列情形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协议并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自义务履行完毕。

  (二)已制作仲裁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附件8),并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的。

  七、补贴标准及发放

  对裁调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按月审核发放。

  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调解成功的,劳动者有1-3人,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每件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元。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及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兼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人社与工会共同研究、共同推动、共同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及时确认的高效机制。每季度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二)提升调解质效。市人社局牵头,联合市总工会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通过研讨交流、案件评析、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运用信息化平台,双线畅通案件“转、办、认”环节,实现常态化运行、无缝式衔接。

  (三)加强考评激励。市人社局每年对裁调室、调解员进行综合考评,暂定调解成功率在0-40%、40%-70%、70%以上分别为不合格、合格、优秀等次。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调解和调解成功率不合格的,仲裁委将不再委托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率在优秀等次的,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打造金牌调解组织、评选金牌调解员等活动中优先纳入、择优推荐。市总工会将裁调对接工作作为各基层工会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纳入综合绩效考评。

  (四)强化总结宣传。总结提炼落地见效的工作举措,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汇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推广和宣传发动。联合媒体制作精品调解视频,宣传典型性、代表性案例,打造示范性、引领性样板,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附件:1.枝江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调解员备案表

  2.枝江市“人社+工会”先行调解建议书

  3.枝江市“人社+工会”委托调解函

  4.枝江市“人社+工会”裁调立案受理登记表

  5.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流程日志

  6.枝江市“人社+工会”委派调解复函

  7.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情况登记表

  8.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协议书

  9.仲裁审查申请书

  附件1

  枝江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调解员备案表

序号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从业简历 备注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枝江市总工会审核(盖章)

 

  2023年月日

  附件2

  枝江市“人社+工会”先行调解建议书

  收件回执号:﹝2023﹞号

  ×××:

  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为此,对你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本委建议你(单位)在仲裁立案前,先选择××ד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室进行调解。

  若你方同意先行调解,本委暂缓受理你的仲裁申请,如调解不成,请及时书面反馈本委,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你的仲裁申请。

  (××ד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室,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选择是否同意先行调解并签名:同意□;不同意□

  签名:

  附件3

  枝江市“人社+工会”委托调解函

  市裁调室:

  ×××(当事人)与×××(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案(枝劳人仲案字〔2023〕××号),本委已于××年××月××日受理。为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特委托贵裁调室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委托调解期限为××年××月××日前。现将该案相关材料随函附送,请依法组织调解,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函复本委。

 

  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抄送:市总工会维权服务部

  附件4

  枝江市“人社+工会”裁调立案受理登记表

××××年度“人社+工会”调解立案登记表
时间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编号 调解员 案件来源
             
             
             
             
             
             
             
             
             
             

 

  附件5

  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流程日志

 

   事

   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日期 业务流程记事 备注
     
     
     
     
     
     
     
     
     
     
     
     
     
     

 

  附件6

  枝江市“人社+工会”委派调解复函

  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于××年××月××日委派×××(当事人)与×××(企业单位)劳动争议案,编立案号“×××〔2023〕×号”。×××裁调室于××年××月××日、××月××日已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或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终止。调解员:×××、记录人员:×××。

  附件:《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情况登记表》

  市裁调室

  年 月 日

抄送:市总工会维权服务部

  附件7

  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情况登记表

  案号:(××××)×××号

  姓名 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调解起止

 

   时间

   

 

   调解过程

   及结果

   
案件

 

   分歧点

   

 

   备注

  调解组织签章

 

  

 

  

  

  

  

  

   ××××年××月××日

 

  附件8

  枝江市“人社+工会”调解协议书

  案号:〔2023〕××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室的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因×××××××问题,与甲方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费用后,不再就在甲方处工作期间可能引起的争议为由再次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同意不再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双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共同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及“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9

  仲裁审查申请书

  (供当事人参考)

  申请人(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请求审查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申请人双方就××××××××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在××××ד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室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申请你委审查双方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

  附: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此致

  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者(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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