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事项 | 设立依据 |
1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及规划图纸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2 |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九条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3 |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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