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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确需保留证明材料清单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1 加入收藏
序号证明名称涉及事项设立依据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及规划图纸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证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序号 证明名称 涉及事项 设立依据
1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及规划图纸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九条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3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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