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01
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区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卷烟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卷烟零售经营户和消费者利益,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宜昌市城区烟

  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区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卷烟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卷烟零售经营户和消费者利益,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一、 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个前置条件。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的《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适用的是零售点周边间距、禁止设点的业态等标准机械进行“间苗”,一方面不利于方便消费;另一方面有些规定较难操作,现场勘察、理解规定标准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布局的真正合理。2019年,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开展卷烟零售点区域化合理布局,通过对零售户分布密集程度、零售户盈利水平、城建规划、办证需求等因素充分翔实调查摸底,细分辖区市场,科学合理的单元布点设计,在区域细分的前提下,制定理论计算公式将零售点布局数量具体细化到乡镇、街道等规划单元,采取区域单元布局法替代了间距布局法,2019年8月12日通过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后,制定了《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于2019年9月16日实施。

  2020年6月23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发通知: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鄂办文〔2020〕15号)要求,结合国家局、省局“放管服”改革部署,就全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零售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九个必须九个不准”具体要求。其中第二条规定: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完善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依法逐步放宽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不准擅自提高准入门槛,彻底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附加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听证会,针对2019年9月16日实施的《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规定中的附加条款,对所有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同时。根据近一年的合理化布局的运行和探索,将规定中的单元规划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建档情况进行了修订,使区域单元的规划和调整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将城区范围内的原先26个区域单元细分到350个区域单元,建立了方便消费、科学布点、公开透明、规范运的运作体系。

  二、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动态调整。

  修订内容:取消了辖区总量办证标准,根据辖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第十一条:具有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予登记建档,详见《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附件1)。

  修订内容:1.新增加了第8款对固定经营场所的解释: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均属于不固定经营场所。2.新增加了不予许可情形: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如网吧、游戏厅、KTV等)

  (三)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需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调整模式,取消间距或总量控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

  修订内容:取消了特殊区域直接准入。

  (四)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划分标准

  1.依据城区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交通状况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农网两种区域类型。

  2.城网根据中心城区街道、社区、主干道以及大型楼盘、集贸市场、物流集散地、火车站等市场类型,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3.农网根据城区周边乡(镇)、建制村所在地等市场类型,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修订内容:将区域单元的划分标准更细致,更符合实际需求。

  (五)第八条: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依据《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区域单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动态调整评价管理办法》,实行适时评价、动态管理,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建档情况实时在社会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修订内容:为了使区域单元的修订公平、公正、公开,在原基础上对区域单元的调整方案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优化。

  (六)第十条: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修订内容: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依据社会综合治理、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增加了对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限制。

  (七)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可以直接设置零售点: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人应自停止进货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且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2.因历史遗留、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在中、小学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需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人应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且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修订内容:取消了因面积和规模可以直接办理的情形,保留了因拆迁和中小学周围的变更条件,但取消了原规定中变更需要30米间距的限制。

  (八)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修订内容:是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经营场所的解释。一般认为,住宅小区中,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是平层公共道路、街道、广场,在平层全开放式门店设置卷烟零售点,能够方便群众、满足公共需求,又能实现烟草管理服务,因而对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应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商事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放宽,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成本低廉,吸引不少“小微专”企业进驻,用于开设美容店、培训机构、棋牌室、私家菜馆等,对这类非“平层开放式场所”经营场所,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也不是面对不特定对象进行经营,所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正常进出口与参照物正门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修订内容:对中小学周边50米的测量距离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说明。

  (十)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修订内容:是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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