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要求(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9 加入收藏
一、出台背景为加强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调查流程,缩短调查时间,节约土地开发时间和经济成本,我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本技术要求。二、起草过程本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款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调查流程,缩短调查时间,节约土地开发时间和经济成本,我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本技术要求。

  二、起草过程

  本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对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内容进行了约定。《技术要求》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技术要求》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为宜昌市辖区;第二部分调查方式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调查;第三部分调查内容列出了8种情况,即:(一)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二)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填埋等。(三)历史上存在工业废水污染及污水灌溉。(四)历史上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风险的。(五)历史上曾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六)历史上曾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地块历史上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七)地块现场状况调查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迹象的(可通过快速检测仪辅助判断)。(八)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可重点分析相邻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废水直接排放等途径能迁移到本地块)。若存在其中任一种的则需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等后续阶段调查;若全部不存在的,则无需进行采样等后续调查。第四部分调查方式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异味辨识、人员访谈、快检设备辅助及其它方式。第五部分对调查报告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