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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25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公共机构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鄂管发〔201229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效益,提升节能降耗工作水平,我市将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拟在全市加以推广。现对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并为其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近年来,我市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引进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已有很多成功案例。截止目前,全市53家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光源系统进行了节能改造,改造后,节电率达55.66%,节能成效非常明显。目前,我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综合性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推进速度缓慢;二是本市节能服务公司较少;三是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模式需进一步探索。在公共机构中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弥补公共机构节能技改资金不足、降低节能技改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步伐。

  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与实施

  (一)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主体及主要职责

  根据《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督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节能服务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及节能量界定等职责。目前,由于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因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公共机构遴选和推荐引进节能服务公司。遴选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方式灵活,但所选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备相关资质,通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专业技术能力、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队伍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及项目案例,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就节能改造项目达成意向协议后,必须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能源管理期限、节能收益分成比例、节能改造设计方案等重要内容由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正式能源管理合同,须送当地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账务处理及审计

  根据《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财政奖励项目申报要求的,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账务处理:行政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费用。合同期间,节约的能源费用,除按约定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外,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单位行政经费不足。节能效益的分成、账务处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计划,审慎选择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设计方案、节能成效进行评估、检测、审计,确保项目改造效益。各公共机构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节能改造,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宣传

  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宣传,要利用多种方式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操作方式,增强公共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加强对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时对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进度、工程质量、效益评估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技改项目取得实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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