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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现行政府采购流程及政策简要解读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4
一、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流程自年月开始至目前,枝江市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对照《湖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年版)》(鄂政办发号),以及枝财发号和枝财发号文件,《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通知》(年月印发),先熟悉年的政府采购具体办法和规定。(一)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

  一、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流程

  自2021年1月开始至目前,枝江市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对照《湖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以及枝财发﹝2020﹞11号和枝财发﹝2020﹞12号文件,《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通知》(2021年12月印发),先熟悉2021年的政府采购具体办法和规定。

  (一)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预算应该随部门预算同时完成。预算单位在初步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后,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这是财库〔2020〕10号的规定,是硬性要求,也是上级开展督办、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枝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注:这些都是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不事前公开采购意向。

  (二)制定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需求文件应该尽量完整全面地体现采购人的需求,理论上需要做到尽善尽美、无懈可击,要努力做到根据采购需求文件应没有漏洞可钻,确保采购人能够买到满意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要多考虑细节,不要遗漏任何一个环节。采购技术复杂的项目,最好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采购文件中应该明确不收取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不能有排斥性条款,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对于以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预算单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简便易行的需求调查可在正式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将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在省政府采购网和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网公示的对应栏目是省政府采购网“需求公示(征询意见)”栏、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采购需求公示”栏。对于征集到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该认真考虑,必要时应对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予以修改和完善。

  (三)办理计划备案。正式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自2023年1月起,枝江市启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原来独立运行的政府采购备案系统同时停用(仍可提供历史数据查询)。二级单位的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应通过主管局审核同意。

  达到一定限额的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某个项目既有集中采购项目、又有分散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达到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起点的分散采购项目,建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注意:货物类的项目,办理计划备案时,应该明确到具体的品目及各个类别的采购数量,比如采购家具,应该明确到桌、椅、柜、凳、沙发等详细品目分别是多少个(台、把),不能笼统地说组合家具1套,因为有的货物是有单价考核指标的,不能超过配置标准。有的单位办理计划备案时图简单,数量就是1套,金额有的是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甚至可能更大,如果按单价算,这岂不是严重超过上级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数据报上去怎么经得起推敲?(各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我们每个月都导出基础数据,审核后导入外网,生成报表层层上报了的)。各预算单位不要因为自己工作不仔细造成上级误会。

  (四)采购信息公告。在省政府采购网和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仍是,有的单位采购合同上传省政府采购网比较滞后,超过了法定时间期限2个工作日。需要各单位务必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传省政府采购网。

  (五)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及时发布项目变更、澄清公告等。

  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含)的单数组成,目前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0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含)的单数组成,目前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的单数,目前规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47条)。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含)的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省政府采购网和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该同时公告采购需求文件。如果发布采购公告时就已经公告了需求文件,则可以不再重复公告需求文件。

  妥善对待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合法有效的质疑,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该有实质内容。比如有的答复质疑是这样说的:“本项目是由评委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评出来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符合要求。”这就等于没有回答质疑。回复要有实质内容,应该有具体事项,要针对提出的疑问,给出负责任的答复。

  (七)签订合同,办理合同备案。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7个工作日内,为了营商环境评价需要,我市压缩至5个工作日)。

  (八)项目实施。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的约定,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认真履约,确保采购项目按期推进,实现预期采购目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步进行监理等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履约验收。根据采购需求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要上传履约验收的资料。履约验收是付款的必要条件,系统设置是支付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90%时,就会提醒要进行履约验收,不论合同金额大小,也不论是否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当然,在这个系统只需要上传验收后的结果、完成流程即可,程序也不复杂。

  (十)及时付款。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包括分批多次付款或按进度需要多次付款的情形。

  预算单位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可在签订合同后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厅鄂财采发﹝2021﹞8号和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经信局宜市财采发﹝2022﹞2号文,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十一)档案资料整理归档。采购系列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政府采购法第》42条)

  二、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解读

  1.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2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界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采购人是谁?使用什么资金?买什么?这三个条件应同时满足法律规定,才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的范围。

  现行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章,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都可以查到。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是湖北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网络媒体。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各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省政府采购网会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2.如何界定某个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021年,根据鄂政办发﹝2020﹞56号文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我市枝财发﹝2020﹞11号文及附表,是完全可以对相关的项目对号入座的,采购项目的对应品目、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发布等多方面已经介绍得很清楚了。

  3.委托了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有的采购人认为,委托了代理机构全权负责,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当甩手掌柜了;代理机构认为,自己是接受委托在相关的范围内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二者之间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和熟悉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经验,多为采购人出谋划策,协助科学编制采购需求文件,规范采购程序。

  根据目前的检查情况来看,有的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不及时,网上公告的信息滞后,导致让供应商下载需求文件的时间期限未达到法定的时间要求。有的未发布采购项目公告及结果公告。(注意:上传到网上的当天不算,应从上网的次日开始计算有效期限)。有的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有的存档档案资料与网上发布的不一致。

  4.什么是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7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5.如何理解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针对采购的客体(货物、工程、服务)来说的,是一种组织形式,既不是指采购方式,也不是指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就像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一样,已经失去了字面本意,仅仅是一个记账符号。“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是不能仅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的,并不是把某项集中到一起或者分散开来。集中采购项目就是当年集中政府采购目录附表中明确列举了的项目,目录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就是分散采购项目。我市2021年就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执行的。关于采购方式,应根据当年的采购限额标准,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预算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

  为了便于执行2021年的政府采购活动,枝财发﹝2020﹞11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在文后附表对集中采购项目作了详细说明。

  6.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何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8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2017年及以前年度,枝江市每年都自己制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8-2020年根据上级规定,枝江市不再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直接执行宜昌市政府办下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都统一执行《湖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省政府办未出台2023年的新规定,故仍执行这个规定。

  7、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有的项目比较特殊,既有货物的成分,又有服务的因素,在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时,应如何确定属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颁布)第7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财库﹝2022﹞31号文修改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找下载。

  财政部第87号令第55条,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4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30%。

  8.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第26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竞争性磋商。财政部第110号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9.如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的,采购人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在资格审查都通过、都实质响应采购需求文件的供应商中,采购人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询价只能用于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政府采购法第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2条第五款。工程及服务的采购不能用询价方式。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应该有至少两轮报价(政府采购法第38条)。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该有至少两轮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10.遇到不同供应商报价相同、或者得分相同的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31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68条第2款,“……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对不同供应商出现最终报价相同且都是最低的特殊情况,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应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采购需求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需求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需求文件没有规定的,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般应进行至少2次报价),可以再进行一轮报价(即进行第3次报价)。也可以参照财政部第87号令,对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成交。

  11.如何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规定,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需求复杂的项目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执行。

  12.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则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等都应以代理机构为主制定,采购人是否可以当“甩手掌柜”了?

  采购人应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摸底,在采购文件中最大限度地提出具体详细的需求,以确保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质量优良的工程、热情细致周到满意的服务。代理机构只是受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为采购人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承担主体责任,并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及结果负完全责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规定: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明确、完整;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13.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一定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才是否最可靠、最放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条和第28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没有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也必须使用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3条规定,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条,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当然也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目前仍执行全省2021年版的统一规定,县市区一级预算单位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14.采购活动都是否都属于招标活动?

  有的说某项目是以谈判的方式招标的,有的谈判公告、询价公告中也出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说法,这是不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比如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框架协议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属于招标采购方式,另几种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与招标方式是平级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都不是从属于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投标人”都应只出现在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求文件中,非招标采购方式需求文件中应使用“采购人、响应供应商”才更准确。同样,“中标通知书”也只是用于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使用“成交通知书”。

  15.最低评标价法是否不科学?

  有的把低价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认为是唯一的办法,有时候采购效果不好,有的项目往往花了钱买不到称心如意的产品,归罪于是政府采购规定带来的不理想的结果,埋怨低价法不科学。实际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评委是根据采购需求文件确定的方法来进行的,采购需求文件是采购人制定的,当然评委对项目的评审也是按照需求文件进行的。招标采购方式可以用低价法评标、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非招标方式中,询价、竞争性谈判是报名参与竞争的响应供应商都通过资格审查、响应文件都能满足实质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与报价最低者成交(类似招标方式中的低价评标法);竞争性磋商则是综合评分,采购人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类似招标方式中的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不一定是中标(成交)供应商。

  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可以排除,采购人可以行使采购方排除恶意低价中标的权力,保证买到合格产品或服务。修改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是新增的内容,目的是有效解决低价恶性竞争问题,避免“成本价陷阱”,扩大到所有评分方法。

  主要针对工程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4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都明确规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予以否决。

  16.有的认为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服务项目,可以用询价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2条第五款规定很明确,询价方式只准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采购活动,不能用于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

  17.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否应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第2条很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客体及所使用的资金性质,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使国有企业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此事我们已经多次向宜昌市财政局、湖北省财政厅咨询过,都得到了非常明确的答复。

  18.单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政府采购是面向市场、以合同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有偿活动,是可以选择供应商的购买行为。单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种强制缴费活动,是履行义务,不是面向市场的可以选择供应商的支出,当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缴纳这些费用(比如社会保险缴费等)是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

  19.村(居)委会的采购活动是否应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

  村(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目前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2条。

  20.资产拍卖是否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强调的是“买”,将钱用出去。资产拍卖,当然重点是“卖”,将钱收回来。买卖二者是相对的而不是相同的。拍卖资产是处置资产,不是购置,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21.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是否可以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都有法定的程序,由各法定环节组成。程序是不可逆转的、环环紧密相扣的,项目完成后是没有办法补办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按程序进行的应接受相应的处罚。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68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12条等相关规定。

  22.政府采购活动拟采购进口产品,需要怎样报批?

  现在已进一步从严控制进口产品的审批,应报经宜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实施进口产品的采购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等。

  目前的申报流程:

  根据我们近几年向宜昌市财政局上报并获得批复的情况来看,采购人需提交的系列申报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应该是:

  (1)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书面申请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申请理由有三个选项,一般最好勾选第一个“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凡不勾选第一个的,应再提供相关的一系列资料文件等。第二个是“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条件获取”,第三个是“其他”)。

  (2)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同意的意见(注意:宜昌市财政局现在审批时,采购人必须提供宜昌市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比如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宜昌市教育局等)。

  (3)组织至少5名专家论证(其中必须有1名法律专家,且另4人都必须是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允许本单位的任何1名专家参加论证),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意见不能只描述进口产品如何好、国产设备如何不足,应该有明确的具体的论证意见,特别是意见中必须有“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还应明确说明论证的时间、地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预算总金额等基本要素,应提供专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法律专家的律师资格证书。此前遇到过有的单位专家论证意见,通篇只笼统地说进口产品性能如何好,却不见是否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意见(即专家根本没表态,论证也就不起实质作用)。注意:2021年9月末宜昌市财政局告知我们,现在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意见不需要在省政府采购网事前公示了。

  以上申报材料应准备至少3套(采购人存1套,枝江市财政局存1套,宜昌市财政局若受理则留存1套)。

  (4)枝江市财政局制作向宜昌市财政局的专项请示,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23.是否预算金额很小的进口产品项目也应该报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财库[2007]119号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产品,不需要报批。(此前,我们受理过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下的进口产品报批,上报宜昌市财政局也获得批准了)

  24.各单位涉及到政府采购业务的相关网络用户账号、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各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系统网址同预算管理一体化(内网)www.ihbcz.gov.cn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各单位在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枝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https://wssc.hubeigp.gov.cn/?site_id=420583

  全国扶贫832平台,管理账号用于录入、统计、分析数据等,交易账号用于网上购买全国832个脱贫县的农副产品,管理账号登录网址https://cg.fupin832.com/login,交易账号登录网址https://www.fupin832.com/

  25.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项目时,报名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否进行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网2020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此时,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单一来源采购。《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对单一来源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 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

  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

  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

  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

  人只有 1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 1

  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失败后拟采用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依法报市政府批准,且不得对

  原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实质性修改。

  基本程序:专家论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向政府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单一来源采购也应审慎执行。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无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均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要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落实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宜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2〕5号)

  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平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精神,我市2022年已完成在线申请合同融资平台的建设。

  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登录“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zgzhijiang.gov.cn/zjSite/),点击“枝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或者登录“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index.html)首页点击进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主页面地图中双击“宜昌市”,再双击“枝江市”,跳转至“枝江市政府采购融资平台”注册成功后,登录到系统,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由金融机构核定预授信额度,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基本材料发起融资申请,不需要任何抵押或担保,享受优惠利率。

  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到金融机构现场递交融资申请。采购人有义务宣传和协助供应商相关操作,比如在网络平台确认供应商在申请贷款的银行账户设置等。

  五、关于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8月联合发出通知,提倡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这是现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要求,上级每年考核,需要各单位理解、支持、配合。各预算单位可在线申请CA锁,通过宜昌市数字证书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受理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ycra.com.cn/。也可到宜昌市体育场路40号-市民之家4楼4B08和4B09窗口申领CA锁,联系电话0717-6901900。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宜公共资源交易局〔2023〕3号),自2023年6月1日起,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应通过交易平台网上办理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签订事宜,不得在线下另行签订与网签合同不一致的协议。各预算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CA锁也可用于办理网签合同。

  六、关于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支持乡村振兴

  食堂的预留金额不低于年度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15%,且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预留金额。工会福利采购的金额不低于工会年度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15%且人均采购金额不得低于200元。上半年填报的预留份额,年度内要完成,尽量在10月份以前完成,因为11月份开始,上级就从网络中提取数据,并开始督办和检查,未完成的或者掉进度的都可能被发通报。

  七、关于采购纯国产设备

  不论是涉密纯国产设备还是非涉密纯国产设备,根据现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仍需要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其他采购计划”栏办理计划备案、合同备案,注意这类采购项目信息不能在外网有任何痕迹,不能在外网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根据我市以“两办”名义于2021年大约8月份左右印发的关于安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预算单位涉密纯国产设备委托保密局代理采购,非涉密纯国产设备委托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代理采购。如有疑问请向保密局咨询4212806。

  八、对采购人的建议:

  自2021年起,全省统一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执行,并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2023年仍继续执行这个规定。

  一是经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积极主动学习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熟悉整个操作流程。工作岗位变动的,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告知基本的操作流程、档案资料、相关网络的用户账号、密码等。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属于采购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将相关网络平台(无论内网、外网)的用户账号和密码交给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全权办理。

  二是规范运作每一个采购项目,确保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文本规范。采购文本是对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的记录。

  三是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且与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时衔接,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完善监督体系、履约验收体系等。

  四是经常关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这是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发布采购项目一系列信息的唯一法定网络媒体,现行政策法规都能在网上查到,各种采购信息非常丰富。经常关注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枝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五是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发布到网络,特别是在完成最后一步操作后,及时上网查看是否发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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