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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发“红包”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8 加入收藏
为引导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进一步提升新市民、青年人居住体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宜昌城区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单位均可申请补贴。近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政策》予以解读。《政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

  为引导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进一步提升新市民、青年人居住体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宜昌城区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单位均可申请补贴。近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政策》予以解读。

  《政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全部纳入建设补贴范围,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纳入运营补贴范围。

  《政策》明确,宜昌城区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或运营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计划并取得项目认定书,运营主体正常运营满一年且上年度项目运营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向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建设补贴标准为10000元/套,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外的改建改造、新建项目可申请,其中改建改造项目需改建改造验收合格,新建项目需项目主体验收合格。运营补贴标准与运营服务考核结果挂钩,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每年每套分别补贴3000元、2500元、2000元,补贴套数按每个运营年度内租赁期达8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套数计算,同一项目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为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政策》要求建设或运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其该次申报将不予受理,且5年内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补贴资金。该次申报资金已兑付的,将责令限期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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