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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8日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惠企利民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一、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一)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持续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双向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示范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2023年乡镇机关实现“应招尽招”、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规模保持稳定,全面提前招录(聘)时间,做到早公告、早考试、早入职。(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拓展就业见习岗位。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募集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强化见习培训,提升见习质量,全省岗位募集数不少于5万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才聚荆楚·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每个县市区结对联系至少1所高校,在结对高校至少开展1场线下公共招聘活动,实现岗位信息全共享、县市区全参与、高校全覆盖。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引高校毕业生。持续推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项行动,组织“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主动服务机制,及时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加强组织实施(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惠民生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在稳岗扩岗、帮扶兜底等方面拿出管用好用的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推动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分项梳理、分类打包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市场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推广使用“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地图”,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预期引导,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解读:[解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8日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惠企利民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一)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持续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双向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示范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2023年乡镇机关实现“应招尽招”、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规模保持稳定,全面提前招录(聘)时间,做到早公告、早考试、早入职。(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拓展就业见习岗位。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募集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强化见习培训,提升见习质量,全省岗位募集数不少于5万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才聚荆楚·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每个县市区结对联系至少1所高校,在结对高校至少开展1场线下公共招聘活动,实现岗位信息全共享、县市区全参与、高校全覆盖。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引高校毕业生。持续推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项行动,组织“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主动服务机制,及时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惠民生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在稳岗扩岗、帮扶兜底等方面拿出管用好用的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推动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分项梳理、分类打包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市场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推广使用“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地图”,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预期引导,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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