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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26 加入收藏
宋体猇宋体亭区财政局关于宋体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仿宋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拓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政府
亭区财政局关于
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拓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质疑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各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强化受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确保质疑投诉问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短时间内获得调查处理。各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可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答复。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供应商投诉的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处理好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各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区财政局做到质疑和投诉事项事事有交待、项项有回音,将我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一)建立质疑投诉受理处理渠道公开机制。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区财政局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猇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等网站上公开投诉地址、联系电话,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和流程图。
    (二)规范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工作。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在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区财政局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台账机制。各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区财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的登记、受理工作,并建立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质疑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结案等情况,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四)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法律咨询制度。各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区财政局要加强与本单位法规机构或法律顾问的联系,共同做好质疑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中,各单位应就投诉事项的法律相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或法规机构的法律意见,作为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参考依据。
    (五)创新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矛盾。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1.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质疑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质疑(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质疑(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2.调解申请
    当事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案件的相关主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3)争议纠纷事项属于财政部门管辖。
    3.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负责质疑投诉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小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法律顾问、评审专家、各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调解人员与质疑(投诉)人、被质疑(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质疑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质疑(投诉)人与被质疑(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通过约谈与质疑(投诉)人和被质疑(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提供法律意见。对质疑(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质疑(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质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质疑(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5.调解程序及时效
    财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调解申请,相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财政部门主动调解的,相关当事人同意即为受理。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质疑(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后,书面撤回质疑函或投诉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质疑,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时限不得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质疑和投诉程序时限相悖。
    6.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1)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4)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受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
    (5)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
    (6)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质疑投诉处理各项纪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在投诉纠纷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公开的信息,均应以保,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服务量,高效处理投诉事项,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强化业务能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引入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提升质疑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

    附件:1.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意向征询表
          2.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



                                                                 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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