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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2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以及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含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融资、贷款、地方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避免浪费,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二)专家论证,优化设计,坚持投资效益原则;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坚持廉政高效原则;

  (五)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坚持量力而行原则。

  第四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综合管理及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投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评审、资金拨付、财务决算批复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湖泊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和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拟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库,按年度和轻重缓急排序。区发改局依据各行业项目储备库,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年度计划安排、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基本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区发改局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区发改局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四)区财政局对初步计划可能增大政府性支出负担或债务的项目进行审核。

  (五)区发改局根据区财政局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在年初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印发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板块)进行审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区发改局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并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动产权证)、节能审查意见、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根据具体项目提供)。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有效期为2年),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因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及以上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项目单位报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区发改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可合并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

  投资规模6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夷陵区限额标准以下小型项目采购相关规定实行采购;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可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农业生产类、农村生活类、社会事业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夷陵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及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建设预算。该预算应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中介咨询费、土地征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及融资费用等)和其他投资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超过工程费用的3%。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单位编制的预算原则上不超过概算,有特殊原因的应控制在10%以内。超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再进行预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

  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凭相关资料(初步设计批复、预算评审申请表、相关设计图纸及地勘资料、预算资料及电子版预算资料)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批复作为项目建设的“预算控制数”,项目建设应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评审机构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乡镇和区直部门要分别及时到乡镇财政所或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备案。

  已招标、签订相关合同、开工或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充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有特殊原因需要补充进行预算评审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预算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办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办理,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凡政府投资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起点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严禁场外交易。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符合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应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达上述招标起点的建筑安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类货物;非工程类服务和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安工程和勘察、设计、监理类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批准。

  各招标人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定标人员库,并将定标人员库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招标人应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范本文件,执行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招标活动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定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对经依法认定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 鄂公管委发〔2018〕 4号)执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安排专人组建项目部或工作专班,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到位、履职要求及违约责任。监理合同应当约定监理人员从业资格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减小工程量的管理。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改变标准、扩大或减小规模和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二)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变更申请及工程量变更申报表;

  2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3工程变更预算书(应由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类变更:单项变更增加(减少)投资超过20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变更;

  二类变更:单项变更增加(减少)投资50万元至20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变更;

  三类变更:单项变更增加(减少)投资低于5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五)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一类变更由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工程量变更,提交工程变更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参考中标价计算,合同清单外的材料价格参考当期市场信息价计算,应由原预算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下同);区发改局组织区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专家论证,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项目业主根据上述意见提交工程量变更预算书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发改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类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及专家到现场踏勘核查,就项目变更必要性形成联合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签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工程量变更预算书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完成评审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类变更分级审批:

  (1)单项变更增加(减少)投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量变更申报表;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集体讨论审核变更事项,明确变更方案、工程量;项目业主将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书提交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意见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工程量变更预算书作为项目审计依据。

  (2)单项变更增加(减少)投资5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1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审查,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工程量变更申报表;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集体讨论审核变更事项,明确变更方案、工程量,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将联合审查意见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量变更预算书作为项目审计依据。

  (六)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控制变更增加投资,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量变更后原则上不得超过400万元。

  (七)工程不立即建设可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变更按应急项目处理。

  区发改局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先建后报、边建边报的变更事项不予受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违建项目及时叫停并责令整改;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造价预算,对先行实施或已完工的工程量变更部分不予进行变更评审,对不按程序报批的项目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区审计局要加强项目稽查和审计,对于未经审批同意先行实施的工程量变更部分不予进行工程审计。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代建制的,从其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管单位要严格资金拨付审核程序,凭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等文本对项目业主资金拨付申请、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工程款。资金的拨付应按“业主申报-监理单位签批-项目资金监管单位签批-区财政局签批”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应认真执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依据预算、合同、进度、质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中标人账户,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消质量保证金,实行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内的质量责任承诺制。其他建设项目可实行质量责任承诺制,或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缺陷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要按照预算或上级补助资金通知,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月度用款计划申请,并及时下达。不审批无预算、超预算的用款计划申请,暂缓审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用款计划申请,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1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提请项目监管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规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严格履行结算审核管理职责,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

  区审计局对2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实施的建设项目)开展全面审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实施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按规定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1个月内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从备案的项目中进行审计核查。

  第二十九条区审计局要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分项目对财政预算投资评审的质量进行分析、对比,对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区财政局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要按照夷陵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方案,健全支出指标库和专家库,选择部分重点项目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评价结果运用到项目选择、方案设计、项目管理、资金投向等环节,不断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建设实施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贯穿于政府投资项目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完善对代理服务、项目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考核办法,建立对不良记录单位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按《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中实施运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人力资源、安全、消防、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额度的;

  (三)未经批准应组织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未进行投资评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未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勘查设计、预算编制、投资评审、决算审计、招标代理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真的,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3年内从事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出现违规变更项目建议书(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总投资概算等)、审计失真、违规拨付资金等行为,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专项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而必须紧急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夷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夷政发〔2018〕11号)、《关于印发夷陵区进一步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夷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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