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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黑体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远安县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促进文旅体产业转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3 日

  

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远安县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促进文旅体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建成“世界旅游名城”重要目的地,实现“生态康养名城”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体育资源开发,宣传营销以及吃、住、游、购、娱等文旅体开发项目(不含商业综合体及产品展示中心等商贸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基础设施和主体设施(包括“吃、住、游、购、娱”设施)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取得建设土地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2.支持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基础设施和主体设施建设后,在具备开发资质的前提下,申请开发康养项目,康养项目的建设用地,超出商服基准地价部分,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3.资本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查出具报告的数额为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的相关程序。

  第四条 配套扶持

  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范围内支持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对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负责将交通主干道路通达景区大门,将供电高压部分就近架至景区主变压器。

  第五条 奖励扶持

  1.对建成运营的文旅体项目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时,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 5 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 3 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 2 年按最高不超过 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该补助政策自签约之日起 7 年内有效。

  2.对收购、盘活本县文旅体企业且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自兼并重组完成之日起,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前 3 年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前 3 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 2 年按最高不超过 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因不动产过户、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县人民政府将前期拨付给出让方企业的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内容在资产评估中扣除后,再次作为资本金注入给受让方,享受此项政策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3.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

  4.对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主题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区等示范区(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5.对新获评国家 5A、4A、3A 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6.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且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统计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7.对新获评 5A、4A、3A 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等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9.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荆楚乡村美景、荆楚乡旅人家分别给予一次性 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乡土美食、荆楚乡亲好礼分别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

  10.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11.对旅游厕所新评定为 3A 级、2A 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2 万元奖励。

  12.在远安县域内工商注册满 2 年以上的项目,建成后的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符合文化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且纳入规上文化企业;对纳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相比增幅达到 20%以上(由县统计局提供已入库统计证明)的企业奖励 4 万元;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奖励5万元。

  13.鼓励在我县投资建设具有远安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项目,在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名优特产推荐目录。

  14.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自主开发具有远安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获得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经认定后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组团奖励

  1.大蓬车政策:全年主题活动期间(由中共远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文化和旅游局主办,景区与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举办的活动),凡单次组团县外游客达到 300 人及以上,且同时游览活动主办方景区(有门票收费)和其它任意含门票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 20 元/人奖励(若其中一个景区未收费则减 5元/人),若再游览一个门票收费景区则增加 5 元/人。每场主题活动兑现总人数不超过 5000 人。

  2.旅行社团队政策:累计组织县外游客人数达到 500 人以上,且游览 2 处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照一日游执行 10 元/人的奖励政策;游览 3 处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照一日游执行 15 元/人的奖励政策;同时达到住宿(符合旅游接待标准的宾馆、酒店、精品民宿等)一晚要求的,按照两日游执行 20 元/人的奖励政策,再每增加一个收费景区加 5元/人,至 30 元/人封顶。

  3.自驾游政策:对旅行社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来远,游览 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单次规模达到 20 辆车 60 人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旅行社 3500 元。自驾游团队在本县住宿(符合旅游接待标准的宾馆、酒店、精品民宿等)一晚及以上的,另按 40 元/间的标准进行奖励。

  4.研学旅游政策:对旅行社组织县外学生来远开展研学旅游的(需签订合作协议),年度招徕研学人数达到 5000 人及以上的,按照 5 元/人奖励。

  5.年度排名奖:对全年组织县外游客总人数(免票人数除外)在 5000 人以上,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及市场主体,分别给予 3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和审批

  奖励事项由各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组织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策予以奖励。所涉奖励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及流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单独制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同一企业及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当年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之前签订的文旅体招商引资协议按照《远安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远办发〔2014〕8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发文之后签订的协议按新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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