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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的通告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8 加入收藏

  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的通告

  为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2〕49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23〕11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在古昭南一体化规划区域推行火葬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2023年9月16日零时起,古夫镇夫子社区、龙珠社区、丰邑社区、北斗社区;昭君镇香溪社区、小河社区;

  2024年9月16日零时起,古夫镇深渡河村、麦仓村、古洞村;昭君镇陈家湾村、响滩村、昭君村、金乐村;南阳镇阳泉村、营盘村;

  以上村(社区)行政区划内国省干道可视范围(以山脊线为界)为火葬区域。

  二、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的死亡人员遗体;户籍所在地为火葬区的死亡人员遗体;需在火葬区(含黄粮镇张家河公墓区)安葬的死亡人员遗体;全县行政区域内超过认领期限的无名、无主遗体和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遗体;全县行政区域内因传染病死亡按规定需要火化的遗体;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火化的其他死亡人员遗体;火葬区以外家属自愿实施火葬的死亡人员遗体。

  三、管理规定

  (一)遗体处理。严禁在火葬区内安葬遗体;严禁火化后骨灰盒套棺安葬;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严禁非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内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安放)、运输服务。需火葬的遗体由县殡葬服务中心安排专用殡仪车统一接运。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公安交警、村委会(社区)、逝者家属等分别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遗体接运电话:0717-2581586。

  (二)骨灰安放。骨灰应集中安葬在公墓区或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未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的,由村(社区)指定地点安葬,不得乱埋滥葬。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单人墓和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一律使用卧碑,倡导不立碑。鼓励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四、相关政策

  (一)基本费用免除。新亡人员在我县进行遗体火化的,免除专用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遗体消毒费、抬尸费和尸袋费)、遗体冷藏费(48小时内)和遗体火化费。经法定程序强制起尸火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非兴山县户籍人员不予减免。

  (二)墓穴费用减免。古夫城区内低保户、拥有山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死亡火化后,在张家河公墓区提供免费墓穴。

  (三)节地生态安葬。对采取树葬、草坪葬、花葬等不占地、不单独留标识、不使用骨灰盒处置骨灰的,按1000元/人给予逝者家属一次性奖补。

  (四)成品棺木回收。鼓励火葬区内持有棺木的人员自行处理。在正式实施火葬之日起90天内,棺木持有人主动报告并同意集中回收处理的,由村(社区)实地查验登记造册,经乡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按2000元/副有序回收。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上报的不再回收。

  五、责任追究

  全县城乡广大村(居)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内容,全体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带头执行。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对经劝导仍拒不执行火葬规定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717-2584551。

  七、本通告自2023年9月16日零时起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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