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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8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提升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商务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推进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的市场主体。

  第二条县政府每年预算2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年申报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比例调减。

  第三条对认定的省级电商零售“头部企业”“瞪羚企业”“种子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保留)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通过网络销售五峰农特产品,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在主要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五峰农特产品,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万元的,每个店铺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获得抖音、快手、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基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七条对网红直播经纪人机构(MCN),签约主播达到10人以上、总粉丝数超过100万且年直播带货五峰实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万元以上(不含场地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年直播时长150小时以上的新建直播间,每个直播间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对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站点),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店铺(站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年线上线下综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体验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对企业新引进电子商务高级管理和经营人才,年实际支付薪金10万元以上且在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给予人才引进企业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对通过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有社保缴纳记录的,每年给予0.5万元租金补贴(不超过企业年实际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对开展电子商务创意设计、IT技术支持、影像美工、营销策划、代运营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首次年服务营业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申报的市场主体进行违规违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经领取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奖励或补贴条件中的数据统计、资格认定,均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每满1年,由县科技经信局(商务局)组织一次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向县科技经信局(商务局)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初审、第三方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当年度奖补名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技经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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