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意见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10 加入收藏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工程进展顺利,效果显著。但是,随着工程陆续到期,退耕还林进入巩固成果阶段,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对退耕还林工程重视不够,管理不够到位,有的出现违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工程进展顺利,效果显著。但是,随着工程陆续到期,退耕还林进入巩固成果阶段,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对退耕还林工程重视不够,管理不够到位,有的出现违规占用退耕还林地和毁林复耕的现象,尤其是今年审计部门在部分县(市、区)林业生态重点建设资金审计中,发现个别地方存在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挤占挪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等问题,直接影响到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为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享受国家钱粮补助的退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坚决杜绝一地多证的现象。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的,务必在20123月底前将林权证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

凡已将集体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并纳入计划的,要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要求,将集体退耕还林面积分解到农户,并及时颁发林权证书。严禁利用集体耕地挂靠个人名义领取退耕还林补助。

二、准确把握退耕还林政策界限,加强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监管

严禁将村组集体的荒山荒地或休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领取钱粮补助资金。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纠正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转租手续不全、骗租、强租等行为。要对承包大户与原承包土地的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利益分配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新签订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增加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透明度,对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大对退耕还林地管理力度,严防毁林复耕

加强退耕还林地抚育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坚决制止复耕行为,对已复耕的,要责令进行整改,并暂停钱粮补助,待其整改完毕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钱粮补助。

四、严格征用、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审批手续

因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退耕还林地被征占用的,必须按照林地征占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征用、占用退耕还林地必须坚持占一还一的原则,县级林业部门要将征用、占用的退耕还林地重新选择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坡耕地补造相同面积、相同林种的林木,并及时完善退耕还林档案资料。

五、加强退耕还林林木采伐管理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允许依法有条件采伐。退耕地林木采伐应按《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有条件采伐:一是因地制宜地选择采伐方式,注意采伐不要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二是应确保林地的性质不变,禁止采伐后的复耕复垦。三是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四是实行凭证采伐制度,满足农户经营利用的采伐限额指标。

根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对于进入幼林郁闭期的密度大的退耕还林地,可以进行抚育性间伐,以改善林分光照等条件,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整体效益。但抚育间伐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要注意间伐强度,不能影响树木及其林分的长势。

六、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群众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效率

各地要根据信访工作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答复信访举报人。

                        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