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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远安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远政办发号)同时废止。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黑体远安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强化政府投资资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远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31 日

  远安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县属国有性质或国有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民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预算资金占投资额50%以上的建设项目。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项目已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评审范围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农田水利、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等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建安工程费预算投资在6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类(含工程货物)项目均要实行预算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简易评审程序办理。已招标、已签订相关合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含工程货物)预算评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紧急性、突发性、不可抗力因素年中确需增加的项目,按照《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二)因工程变更,新增单价部分投资超过60万元的,按照《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批准后,报县财政局对以下情形造成的工程投资预算增加进行评审:

  1.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因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2.勘查、设计、预算存在漏、缺项;

  3.受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调整设计方案;

  4.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调整设计方案;

  5.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需要调整设计方案。

  (三)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时不进行预算评审,进行竣工决算评审。财政对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的,不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分为自主评审和委托评审。自主评审是指由县财政局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实施评审,并下达评审结论;委托评审是指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县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审定后,下达评审结论。委托评审业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为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服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重要依据。评审结论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发包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投资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的项目评审资料(含相关电子文档):

  (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政府投资项目文件、会议纪要或发改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

  (二)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图纸审查资料;

  (三)项目工程概(预)算书;

  (四)项目地质勘查及土石方测量资料;

  (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询价表;

  (六)增加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增加投资审批及设计变更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时限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以内,以最终收齐相关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参考当期《宜昌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与市场价有差异的,以市场价为准。无信息价和市场价的,以不少于三个供应商询价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或已明确供货单位的货物、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艺复杂、艺(技)术价值含量较高、专有技术等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需核价的货物以及招标时明确的暂估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设计、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询价核实。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凡应评未评项目,不得支付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项目计划的,除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停拨资金、审计部门不予办理审计结(决)算外,并由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评审报告或泄漏评审机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社区)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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