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公安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县市区政府集中统一行使。按照属地管辖和便民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公安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管辖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县市(含夷陵区)公安局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派出所、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统一管辖。
二、以城区公安分局及其内设执法机构、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西陵、伍家、猇亭、点军、高新)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辖;
以坝区公安分局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派出所、交警支队坝区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管辖;
以机场公安分局及其内设执法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猇亭区政府管辖;
三、以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大队、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伍家岗区政府管辖;
四、以宜昌市公安局高警支队一大队、二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由被申请人所在地远安县、宜都市政府管辖。
五、以宜昌市公安局及其内设执法机构、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宜昌市人民政府管辖。
六、公安各执法单位,按照上述管辖范围,在执法文书中规范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七、县市区司法局(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上述管辖范围,依法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反馈。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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