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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14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实施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矿问题整改,巩固蓝天保卫战行动成果,全面规范露天矿山管理,助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一)实行采矿权总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实施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矿问题整改,巩固蓝天保卫战行动成果,全面规范露天矿山管理,助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实行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双控”。坚持区域产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加强露天矿山“源头管控”,实行露天矿山采矿权总数和年度开采总量“双控”,从严控制露天矿山数量以及开采总量。各县市区要及时对本地建筑用砂石料需求情况进行研究,摸清本地建筑用砂石料需求实际情况,按照产需匹配原则,科学制定本地露天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石材)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提高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充分发挥全市建筑石料资源优势,推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全市新立露天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服务期限到期后逐步退出。

  (三)严格露天矿山选址。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要求,新立露天矿山矿区范围除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公益林等禁止类、限制类范围重叠外,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点,不得沿山脊线为界划设矿区范围,不得在地形陡峭、空间狭窄区域新设露天矿山,不得在居民聚集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长江可视范围内新设露天矿山,切实降低露天矿山开采对周边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城区风貌以及长江沿线景观的影响。

  (四)严格采矿权期限管理。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含部、省、市、县四级发证所有矿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3个月采用书面或网站公示方式提醒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经提醒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后,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采矿权。

  (五)严格矿业权出让管理。采矿权出让前,出让公告以及采矿权出让合同须做好风险提示,明确采矿权出让合同服务期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剩余资源储量可通过退还对应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方式予以处置。全面梳理已设采矿权出让情况,对原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采矿权服务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以及绿色矿山、智慧矿山建设等要求的,要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以及开采规模,计算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要求纳入合同管理,倒逼矿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坚决防范以抵押融资为目的、取得采矿权后长期不动工建设、不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僵尸矿山”的风险。对确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到矿山正常开采,导致矿山在服务期限内未完成资源开采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须具体说明原因、影响时段以及延续建议,确定延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以及到期后处置措施等要求。

  (六)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优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地应根据本地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资源禀赋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用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推动矿产资源向国有企业以及大中型企业集中。鼓励国有企业、本地有实力的工矿企业通过收购、入股等方式整合现有矿山,盘活闲置矿产资源,激发矿业发展新动能。

  (七)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管理部门要组织规划、地质、修复等相关股(科)室集中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部门以及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方案修改,确保开发利用方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推进矿产品加工产业链延伸。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与产业布局深度融合,转变以往“看山是山、见矿开矿”的观念,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在矿山设立之前,提前谋划产业发展方向以及规划布局,将矿产品深加工纳入矿山管理要求,推动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打造有效衔接,巩固矿业经济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支持鼓励矿山企业推动矿产品深加工,在用地、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动矿产品向新型产业、高端产业延伸,推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助力全市矿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矿山日常监管

  (一)规范露天矿山开采秩序。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检查矿山是否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重点检查矿山开采顺序、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对未能按时整改到位或不能整改到位的,停止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手续,并依法予以纠正。经多次督促整改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处置。

  (二)突出环境治理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规范计提、使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落实矿山恢复治理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年度恢复治理计划,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生态修复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按照《湖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站、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无法修复的,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督促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充分利用矿山视频在线监控系统、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核实、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实、日常动态巡查等手段,加强露天矿山日常监管,检查矿山是否存在越界越层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疑似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一律移交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部门处置,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力震慑违法开采苗头,全面整顿露天矿山开采秩序。

  (四)加强“僵尸矿山”清理整顿。加大“僵尸矿山”清理整顿力度,逐一核实矿山长期停产原因,分类明确处置措施。对开采矿种、设计生产规模等已不符合当前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采矿权已过期且矿山自设立以来一直未开工建设或至今仍未建成投产的,不再保留,及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关闭退出。

  (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管理长效机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湖泊和林业园林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积极推动矿山改造升级,不断巩固和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成效。要加强对已建成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降低标准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并公开曝光。

  (六)推进“矿山智慧管家”系统建设。补足矿山智慧化、信息化管理短板,加强与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打破跨部门、跨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三维可视化等创新技术与方法,立足全市城市大脑平台,推进“矿山智慧管家”系统建设,综合打造矿山智慧生产系统、智慧安全系统、智慧保障系统建设,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平台,提高矿山管理的全面性、连续性、持续性,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智慧矿山监测网络,实现智慧矿山管理一体化应用。

  (七)建立月度统计制度。严格建筑用砂石料资源开采管理,全面掌握砂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建筑用砂石料月度统计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每月报送砂石料开采、矿产品流向以及企业纳税数据,为矿山审批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对统计调查中涉及到的属于采矿权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重要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三、规范项目建设涉矿管理

  (一)明确利用要求。严格建设项目涉矿管理,在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在场平、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露天矿山配套加工、生产生活设施项目等用地范围内砂石料可用于本项目建设。磷矿物理选矿尾矿全部回填采空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获利。

  (二)明确处置路径。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通过调整项目选址、优化项目布局避免大量涉及砂石土资源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剩余砂石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处置单位对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砂石土方量进行核算,委托评估机构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后,按程序公开处置。严格执行砂石土处置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砂石土资源出让收益监管,主要用于废弃无主矿山生态修复以及财政出资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等涉矿支出。

  附件:宜昌市城区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流程图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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