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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关于2021年度宜昌市城区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栏目: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加入收藏
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关于2021年度宜昌市城区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日期:2023-09-15 16:46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作者:阅读量:  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中心拟定我市城区2021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交运局、市财政局审查通过,现将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补贴对象

  根据统一安排,我中心负责城区(点军区、猇亭区、西陵区、伍家区、白洋工业园区)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渡口航行渡船(含拖驳渡船)的经营人或所有人。

  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运之外的农村渡口渡船运输及普通客船运输。我市城区2014年(基准年)补贴船舶共计22艘,其中客船12艘,渡船10艘。因我市12艘客运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不能提供农村岛际普通客运证明材料,根据相关政策,自2015年以后不再纳入补贴范畴。另经核查,宜昌海龙号、宜昌海鑫号、鄂宜昌快1058、鄂宜昌快1059、王家坝渡2号、鄂枝江渡0008等6艘渡船,在2021年度未从事农村岛际普通客运,不纳入2021年度补贴范畴。

  经企业(个人)申报、乡镇(街办)、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部门审核,蓝星客渡1号、云渡号、鄂枝江渡0029、鄂枝江渡0028等4艘渡船纳入2021年度宜昌市城区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范畴。

  二、政策依据及补贴资金情况

  (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

  (三)《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170号)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170号)下达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929万元。其中,本次可分配资金总额为424万元(含费改税补贴资金285万元、涨价补贴资金20%部分139万元);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要求,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20%部分,连同费改税补贴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80%部分50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包括新能源客(渡)船试点推广、农村渡口渡船提档升级、农村水路客运公司化、公交化改革,不纳入该分配方案。

  在日常运行中,以上两部分历年资金指标下拨至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考核发放补贴。

  三、分配方案

  (一)2021年度渡船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计算方法

  单船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9.87%(基准年度渡船分配资金比例)÷基准年补贴对象经营船舶主机功率总和×补贴对象单船主机功率×核定百分比

  其中: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424万元)=费改税补贴资金(285万元)+涨价补贴资金20%部分(139万元)

  基准年度为2014年,基准年渡船分配资金比例(9.87%)=2014年渡船发放资金(85.6107万元)÷2014年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867万元)

  基准年补贴对象经营船舶主机功率总和为617.7kw。

  (二)核定方法

  根据省港航局(现为湖北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运行天数考核占40%、燃油凭证考核占10%、安全无事故考核占30%、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执行考核占10%、航行日志记录考核占10%等五个维度进行考核。若渡船因特殊原因未正常营运,按照实际运行天数核算。各分项考核标准根据《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关于发放2021年度城区农村水路客运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

  四、2021年度单船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

  说明:“蓝星客渡1号”、“云渡号”、“鄂枝江渡0029”、“鄂枝江渡0028”航行日志相关要素记录不齐全核减0.5%。

  “云渡号”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吴家岗渡口码头施工,经宜昌海事局批准渡船停航,2021年度实际运行天数为83天,运行天数考核核减30%。

  未分配完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411.7442万元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客观、真实地向公示单位反映情况。个人请提供本人真实身份材料,单位请加盖本单位公章。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祎泽 0717-6732490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环城东路60号

  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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