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申请农村个人建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该户户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已取得本村(居)发包的农业生产资料,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申请人履行了本村(居)村(居)民应尽的义务,参加村(居)内的公益活动。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新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不属于集中还建安置的对象,可申请新宅基地新建房屋;
2.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无房户可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
3.因实施城乡统筹发展规划需要搬迁或移址新建住房, 不属于集中还建安置的对象,可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
4.因自然灾害、紧急避险、主动避让禁建区等情形,可申请新宅基地移址新建住房;
5.村(居)民子女符合分户条件(具体以公安部门相关要求为准),正常分户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居住和分户需要的,可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
6.外来人口户籍迁入且居住满三年,有本村(居)发包的生产资料并履行村民义务,没有住房且在其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或房产的,经本村(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
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拟采用个人建房方案(建房图集)。
(二)原宅基地拆旧建新条件
1.原宅基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内,符合“原户、原名、原址”条件,同意“执行新标准,遵守新规范,重新审批”的,可申请原址改(扩)建;
2.村(居)民因家庭人数增加,原住房不能满足居住需要且位于限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的,根据原址建设条件,可申请原址扩建或加层,但应符合个人建房用地标准有关规定;
3.原宅基地位于禁建区的,其拆旧建新申请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拟采用个人建房方案(建房图集);
5.原住宅《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三、个人建房用地标准
(一)正房占地面积标准:1人户建房占地不超过7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2层;2人户建房占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2层;3人户建房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超过2层;3人以上的户建房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超过3层;
(二)附属用房占地面积标准:每户不超过20平方米,限建1 层,结构限制为砖木结构,附房不能单独申请,随正房一同进行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宅基地正房占地面积标准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核定。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建房及用地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核。各村(居)委会对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审查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根据踏勘情况提出审批建议。
(三)社会公示。各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证件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级部门联审结果及村委会公示结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责任追究
农村个人建房及用地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个人建房及用地,不得私自进行违法建设。对伪造资料骗取批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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