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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宜昌市燃气应急预案备案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2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为规范宜昌市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为规范宜昌市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特印发本通知。

  一、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企业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宜昌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燃气监督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工作。其他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参照执行。

  三、预案编制基本要求

  (1)企业是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2)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至少应包含公共卫生事件、有限空间事故、极端天气事故等专项预案。

  (3)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备案流程

  (1)燃气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五、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原件,见附件);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电子文档(PDF)及纸质资料;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PDF)及纸质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危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主管部门及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本通知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三)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燃气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资料。

  (四)燃气主管部门将备案的应急预案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五)燃气企业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或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附件:1.宜昌市燃气行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宜昌市燃气行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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