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政策调整内容
根据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城区(含夷陵区)〕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房屋套数。
二、相关说明
政策调整前,根据购房人家庭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房屋套数。
政策调整后,城区(含夷陵区)和各县市分别进行认定,即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在县市有住房但在城区(含夷陵区)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城区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认定为首套住房,反之亦然。
举例:
1.A购房人家庭在宜都市有一套住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拟在宜昌城区再购买一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前,中心认定A购房人家庭在宜昌范围内的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因A购房人家庭在宜都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城区再次购买住房将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政策调整后,中心仅认定A购房人家庭在购房地即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因A购房人家庭在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只有本次新购住房,故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2.B购房人家庭在宜昌城区有一套住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拟在远安县再购买一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前,中心认定B购房人家庭在宜昌范围内的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因B购房人家庭在宜昌城区已有一套住房,在远安县再次购买住房将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政策调整后,中心仅认定B购房人家庭在购房地即远安县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因B购房人家庭在远安县只有本次新购住房,故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
需注意:购房人家庭,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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