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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兴山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兴山县六争创、六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兴山县“六争创、六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办发〔2021〕1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落户兴山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并同兴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执行“飞地”园区有关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支持

  1.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可根据企业需求采用弹性出让政策。对于落户在湖北兴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2.对租赁创业孵化园等国有平台或盘活使用闲置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非供地类项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给予厂房租金及装修扶持。具体扶持标准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 物流成本支持

  对原料、市场“两头在外”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具体扶持标准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招商引资企业进规后,需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的,原则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以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为依据,每家企业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起始时间以企业投产后,县内金融机构向该企业发放第一笔贷款到账当天起算。

  第四条 集约发展支持

  支持企业在符合标准厂房设计规范的条件下,建设框架结构多层厂房及仓库,并实行分层奖励: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股权投资支持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龙头项目或纳入支持上市的后备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六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的人才,参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条 强企兴企支持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搭建创新平台、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及企业进规奖励扶持政策等,参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创新、“四上”企业奖励等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上市激励支持

  参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九条 外贸外资支持

  参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条突出贡献支持

  对年度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4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亩、实现产值超过500万元/亩的招商引资企业,授予“亩产英雄”单位,一次性扶持100万元,予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扶持。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支持

  在兴山设立母公司(总部)、区域总部,给予奖励扶持,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支持

  对符合兴山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可在土地出让、项目落户、财力贡献、原材料供应、公共服务配套补贴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兑现以有效投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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